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例如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处理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
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例如讯问刑事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检查、搜查等;
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例如行政法规、规章等;
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6、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7、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8、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哪些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由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以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纠正错误,行政复议本身也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起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属于司法行为;
2、受案范围不同。除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和其他人事处理以及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处理外,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有关行政机关制发的“红头文件”依法也是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受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限制,比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要窄;
3、提起时间及方式不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即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经过行政复议仍然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行政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诉讼状;
4、审理制度不同。行政复议原则上实行一级复议制,即只复议一次,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但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可以上诉至上一级法院,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才是终审判决。行政复议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行政诉讼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上不审查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二、拆迁行为属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拆迁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争议,并为当事人提供救济的活动。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法,解决特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并为当事人提供救济的活动。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行政诉讼是法院通过审判方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救济的司法活动。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依照有关法律、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有关双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其他处理”;
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
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6、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7、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8、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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