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领取的保险金是否应当从赔偿金中扣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6 21:11:52 324 人看过

不少市民都遇到过交通事故,很多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后,就不再向致害人索赔,认为自己已得到了全部的赔偿,其实不然——

近日,法院判决袁某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尹某医疗、住院生活补助费等6329元。至此,这起由市东港区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画上了一个公平的句号。

2004年3月2日,袁某驾驶的小型货车与骑摩托车的尹某相撞,致尹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袁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尹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尹某曾于2003年10月在保险公司投有人身险附加住院医疗险。交通事故发生后,尹某从保险公司领取了医疗保险赔偿金2941元。

2004年8月16日,尹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人袁某赔偿其医疗、误工等费用6537元。开庭审理时,袁某要求法庭从应赔偿的数额中扣除尹某从保险公司领取的医疗保险赔偿金2941元。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有关规定,尹某从保险部门领取的保险赔偿金,应从赔偿总额中扣除。遂判决袁某一次性赔偿尹某医疗、住院生活补助费3387元。

判决生效后,原告尹某不服法院判决向东港区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尹某领取的保险金是他依据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所得,这与袁某承担对尹某伤害的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彼此不能相互抵扣。

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认定原判决将尹某从保险公司领取的保险金从赔偿总额中扣除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遂判决:撤销原判,由袁某一次性赔偿尹某医疗、住院生活补助费等6329元。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不同于遗产

人身保险合同,属于为第三人(受益人)设定权利之合同,第三人取得保险金的依据为人身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涉及健康和生命,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之事项(保险事故)时,受益人依照保险合同之权利设定,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之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继承人获得遗产的依据是法律的规定和遗嘱的约定,为法定之权利,与保险金为保险合同约定之权利不同。保险金与遗产还有以下不同:权利的来源不同,保险金的来源是保险合同之设定,遗产之来源为被继承人生前之财富积累;权利产生原因的不同,保险金的产生为保险合同约定事项之发生,遗产的产生为法定继承事项(死亡或宣告死亡)之发生;权利之给付对象不同,保险金的给付对象为保险合同之约定或法定受益人,遗产的给付对象为法定或遗嘱指定之继承人。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与继承人即使为同一人,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是基于保险合同为其设定的权利,而不是因继承而取得的遗产。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不同于遗产,第三人不得请求用保险理赔金来偿还被保险人生前所欠之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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