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金(以下称“市级统筹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印发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养[2009]5号)及《关于广州市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规〔2009〕3号)等规定,按照市级统筹基金统收统支,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有关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统筹基金收入管理
(一)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以下简称“两区两市”)社保信息系统与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基金中心”)信息系统联网前(以下简称“联网前”),由两区两市基金中心(办公室)与同级地税部门交换、核对征收及到帐数据信息,并确认记账及核算。
两区两市社保信息系统与市基金中心信息系统联网后(以下简称“联网后”),统一由市基金中心与市地税部门交换、核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及到账数据,并确认记账及核算。
(二)联网前,两区两市基金中心保留异地转移收入户,暂存异地转入基金并确认记账,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异地转移收入户发生的基金收入(含利息收入)全额划入市基金中心异地转移收入户(户名:异地转入社会保险费收入户;帐号:
3602003709006183357、开户银行:工行德政中支行),由市基金中心统一划解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联网后,统一由市基金中心开设的异地转移收入户归集异地转入基金及确认记账,并划解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条市级统筹基金支付管理
(一)联网前,保留两区两市基金支出户及一定额度的备用金,由两区两市负责用于支付本地区的社会保险待遇,归集参保对象退回的多领取待遇及退错收、多收、重收的社保费,并确认记账。两区两市的养老金统一在每月15日发放到帐,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时间按两区两市现行规定执行。
两区两市每月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所需款项(含正常待遇及退错收、多收、重收的社保费等,下同)由市基金中心于每月中旬,根据两区两市上月实际支付社会保险待遇金额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用款,财政部门次月初将款项划入市基金中心基金支出户后,由市基金中心将款项划入两区两市基金支出户。
联网后,统一由市基金中心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及确认记账,并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用款。
(二)联网前,两区两市基金中心(办公室)应在每季度初将上季度市级统筹基金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额划入市基金中心基金支出户(户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帐号:
3602003709004982349、开户银行:工行德政中支行),由市基金中心统一划解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四条市级统筹基金会计核算
(一)市基金中心建立两区两市辅助会计核算帐,分险种进行明细核算。具体会计核算办法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印发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联网前,两区两市社保经办机构每月核算本级市级统筹基金收支业务,并按险种分别编制基金收支余报账表,连同异地转移收入户、基金支出户、基金财政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复印资料(加盖公章),于次月第3个工作日前报送市基金中心。市基金中心审核无误后统一记账。基金收支余报账表具体格式及填报要求由市基金中心负责印制。
联网后,市基金中心直接根据全市基金收支业务确认记账。
(三)2009年7月底前,两区两市基金中心(办公室)编制《广州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定期存款移交清单》(附件1)、《广州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债券投资移交清单》(附件2)及《广州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帐目移交清单》(附件3),连同2009年第二季度本级基金会计报表,以及异地转移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复印资料(盖公章),报市基金中心审核无误后进行市级统筹基金的账务合并处理。
第五条市级统筹基金财务报表编制
市级统筹基金财务会计报表统一由市基金中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编制及报送。
第六条市级统筹基金财务管理其他工作
(一)市级统筹基金资产、帐务的交接工作
两区两市基金中心(办公室)要做好市级统筹基金资产、帐务移交的准备工作,分险种编制截止市级统筹前的《广州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社会保险基金帐目移交清单》。两区两市财政部门、基金中心(办公室)与市级财政部门、基金中心在广州市审计局的监交下,于2009年7月份共同完成基金资产、账务等交接管理工作。
(二)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支出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以下称“失业两项补贴”)核拨规定
联网前,两区两市基金中心(办公室)按照市就业办《关于印发〈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审核程序〉的通知》(穗就[2003]3号)的支付审核程序,负责拨付本级失业两项补贴及核算。
联网后,两区两市失业两项补贴由市基金中心统一拨付及核算。
(三)工伤保险的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工伤取证费、劳动能力鉴定费、预防费(以下简称工伤四费)的核拨规定。
联网前,两区两市基金中心(办公室)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863号)中的支付审批流程,负责拨付本级工伤四费及核算。
联网后,两区两市工伤四费由市基金中心统一拨付及核算。
(四)财政资金生活补贴发放规定
两区两市财政资金生活补贴仍维持其原发放资金渠道、发放办法及核算办法。
(五)错收、多收、重收社会保险费(含市一体化管理的生育及医疗保险费,以下同)退费审批规定
错收、多收、重收社会保险费的退费金额一次达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须先报市基金中心初审,由市基金中心呈局基金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局领导批准。
(六)建立市级统筹基金支付数据预警监控机制
两区两市基金中心(办公室)应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劳社规[2008]3号)的有关要求,建立基金支付业务的预警数据监控机制。业务部门在核定社会保险待遇时,当单笔社会保险待遇金额达到或超过预警监控线金额(由各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应再次核对确认,确实无误的,填写《支付数据监控表》(附表4),于当天下班前交给两区两市基金中心(办公室)财务部门作为拨付的依据,否则,不予支付。
(七)与地税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对帐规定
联网前,两区两市基金中心(办公室)负责与本级地税部门对账,并协助市基金中心与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对账工作。
联网后,统一由市基金中心负责与地税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对账。
(八)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
市基金中心统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相关规定,制定市级统筹基金收支业务管理流程,并加强对两区两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办公室)经办业务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两区两市经办业务开展稽核检查。
(九)市级统筹基金安全管理责任
两区两市劳动保障部门对本级基金中心(办公室)经办业务的基金安全负有管理监督责任。两区两市基金中心(办公室)对本级经办业务基金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以前本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颁布日期:2009-7-27
执行日期:200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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