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节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02:50:13 395 人看过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也应一并解除。原告当初的借款只是为了购房的需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撤销的情况下,借贷关系的合同目的也随之落空。若仍然捆绑着原告不解除借款合同,既不利于作为买受人的原告,也不利于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2款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在本案中,被告实际收受了购房款及购房贷款,且因其单方过错造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撤销和借款合同的解除,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因此,被告应将其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原告及第三人。两审法院正是综合考虑了以上事实和法律因素作出判决,可谓有理有据。

劳动仲裁案例分析(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当明确

案情回放:罗某于2005年4月到建材公司工作,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5年10月,建材公司以罗某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罗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建材公司主张罗某在工作中存在打游戏的行为。罗某对此不持异议,但主张属于轻微违纪,不应作为辞退理由。建材公司主张依据《建材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第六条“……4、班上擅离职守(如串岗、脱岗、睡觉等)或从事影响履行职责的其他活动(如看书报、杂志、看电视、听录音机、收音机、玩游戏机、织毛衣等),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50元-5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给予辞退”的规定,其公司将罗某辞退,不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罗某对《建材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主张其从未见过该规定。庭审中,罗某、建材公司均表示不愿意继续双方的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罗某的仲裁请求,裁决由建材公司支付罗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

案情分析:《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除外”。

如果劳动者符合上述条件,则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在本案中,建材公司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建材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已在其单位公示或已明确告知罗某,且罗某对该规定的真实性亦持有异议,故对于《建材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的真实性,仲裁委员会没有采信。罗某在工作中虽存在违纪行为,但建材公司未建立合法有效的相关制度加以制约,故对于建材公司主张以违反劳动纪律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不予认可。

庭审中,罗某、建材公司均表示不愿意继续双方的劳动关系,且罗某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故仲裁委员会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由建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裁决建材公司向罗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

用人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可以制定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但在制定过程中,规章制度的内容及程序均要符合法律规定:

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不得相抵触;

2、规章制度在制定后要向劳动者明示,如: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将规章制度在单位做公示、组织劳动者学习单位规章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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