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国立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一致。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债之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依其情事,尚会发生各种义务。例如:甲出租A屋给乙经营面包店时,不应再将相邻之B屋租与他人,从事同一营业;电热器之出卖人应正确告知其使用上之安全事项。关于此类义务,德国学者有称之为Sch tzpflicht,有称之为Nebenpflicht,有称之为weitereVerhaltenspflicht。台湾地区学者,有称之为附从义务,有称之为附随义务,均属Nebenpflicht之迻译,后者较能表现其特征。盖此类义务,并非如给付义务之自始确定,而系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况要求当事人之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相对人之利益,于任何债之关系(尤其是契约)均可发生,固不受特定债之关系类型之限制也。
一、从债一般效力
债务履行的一般效力,(1)满足债权,债务人的责任因此消灭。(2)并排除给付的不当得利的发生,不得以为非债清偿而请求返还。(3)当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的责任因此减轻。
债务不履行的一般效力,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一切债之关系,给付必须依诚实信用的方式为之才能最大程度上满足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依约定之债所能预期的或依法定之债所应得的最大利益,达到给付的目的。为了实现给付或填补给付利益,一方面,债法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债务人设定了附随的给付义务,另一方面,在运用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法律和合同的过程中也赋予了债务人附随的义务。这些义务与各种之债所固有的主给付义务一起构成了债的关系上的义务群,债务人为给付时不得违反这些义务,违反这些义务所发生的效果构成了债的效力的主要形态:1.主给付义务——为债的关系所固有的,区别于其他种类之债的给付义务。违反主给付义务会发生给付的一部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2.从给付义务——无独立的目的,只是辅助保证主给付义务的履行。从给付义务的违反会发生不完全给付,只有在特定情况下,使本来的给付成为不可能的时候才会发生给付不能。3.附随义务——补充或独立的附随义务,为达到一定的附从目的而担保债的效果完全实现。当该项义务为不作为义务时,其违反构成给付的一部不能,该项义务为作为义务时,其违反效果与主给付义务的违反相同。
依债务不履行的形态略述如下:(1)给付不能,永久不能时无法强制,债权人或免除给付义务,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给付迟延,债权人得请求强制执行或损害赔偿,或同时请求;(3)给付不完全,债权人得请求补完或更换给付,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另外,债务有不履行之虞时,债权人得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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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附随义务连带责任中什么是附随合同?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01先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告知义务、说明义务以及保密义务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百零九条 第 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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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和允许义务如何界定北京在线咨询 2023-01-12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 合同附随义务的规定具体是: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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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附随义务属于合同法律什么甘肃在线咨询 2023-12-15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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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概念定义特征山西在线咨询 2023-07-16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又称附负担的赠与合同或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时,要求受赠人承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件的赠与合同。例如,赠与人向一教育机构赠与一笔资金,约定在3年内由受赠人负责建成一所希望小学;赠与人将自有私房赠与他人,但约定由受赠人用该房屋为赠与人抵押一笔债务。附义务赠与,若附加条件合法,则赠与有效;若附加条件违法,则赠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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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是指合同中的哪些特征浙江在线咨询 2023-07-18(1)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 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居于从属地位。 (2)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 一般而言,合同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而且这些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经被确定。但是,附随义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行,视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遵守一定的义务,以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3)附随义务具有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