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全国妇联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妇厅字[20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妇联系统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配合和协作,推进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建设,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全国妇联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从妇联系统中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
一、妇联系统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是指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同级妇联组织从事维权工作的人员中,聘请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人员。
二、妇联系统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必须是妇联组织工作人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宪法和法律;熟悉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和业务工作;遵守监督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坚持原则,主持公道,作风正派;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劳动保障法律与监察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妇联系统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保障政策;依法对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反映、转递群众对用人单位和个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以及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的检举、控告;反映人民群众尤其是妇女群众对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四、聘请妇联系统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程序:由被聘人员所在单位推荐人选,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批准。经批准聘任的妇联系统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颁发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证件。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证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监制。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聘任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并换发新证。
五、县级以上各级妇联组织要设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热线,妇联系统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根据热线投诉、举报,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在协助调查时应出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证件。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对协助调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问题,应当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整改,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反映的违法问题应及时进行查处。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妇联系统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业务指导、管理工作,包括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座谈会,通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反映的违法问题,并向其通报调查处理结果;建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档案,定期考核本人工作情况,并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七、工作要求
(一)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重视从妇联系统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将此作为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工作来抓。各级妇联组织要把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作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法津监督员在宣传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和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和个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女职工权益等问题进行调查、监督方面的重要作用。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要加强配合与协作,形成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不断探索开展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形式和途径,共同推动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
(二)依法促保障,维权抓重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一些地区和部分企业存在的违反《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发生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问题,要坚决依法查处。妇联系统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把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为妇联系统维权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对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不执行有关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拖欠女职工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女职工进行人身侮辱以及非法雇用童工等问题,更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大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力度,并将解决这些问题作为妇联系统参与当前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的重点。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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