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第九十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7:30:59 250 人看过

第九十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提出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规定。

一、备案与审查的关系

备案与审查都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范畴,备案属于知情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了解报送机关有关立法情况的方式,它可以独立完成。审查属于审议权,它必须在行使知情权的基础上进行。备案与审查性质不同,是立法监督工作的两个环节、两种制度。近年来,行政立法和地方立法十分活跃,每年都有大量的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出台,受立法技术、立法观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些文件的质量参差不齐,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致,同位法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时有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本条规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可以通过提出审查要求和提出审查建议的方式来启动审查程序。提出审查要求是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的权力,除此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提出审查建议。在这里,要求权和建议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提出审查要求是一种正式的审查启动程序,一旦有权机关提出了审查要求,就要进入正式审查程序。而提出审查建议,能否进行正式审查程序,还要经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看是否必要。这样规定主要有两个考虑:

1、如果是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发现法规、规章同法律相抵触时,应当逐级向有权提出审查要求的机关提出,由这些机关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

2、如果不是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发现法规、规章同法律相抵触,而是在其他方面,如在学习、宣传法律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数量往往很大,如果都要审查,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因此,立法法规定,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才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

二、提出审查要求

(一)谁有权提出审查要求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是中央国家机关,各自的下级机关在法律实施中发现的问题都会逐级向上提出来,因此,立法法赋予它们提出审查要求的权力是必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是地方一级权力机关,是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的重要环节。在以往的工作中,对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时遇到的具体问题,它们经常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提出,要求予以解答,同时它们又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法规备案的单位,因此立法法赋予它们提出审查要求的权力。

(二)对审查要求的处理

备案机关收到审查要求后,应当由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专门委员会承担具体的审查任务,是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查机构。这样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实行会议制度,全国人大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期较短,议程较多,不可能有足够的时间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但由于会期短,立法任务繁重,每次会议都要审议或通过若干部法律,故而也没有太多的时间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

2、各专门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常设性的专门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常委会的领导,其日常工作主要是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适合承担这项工作。

3、在立法法出台之前,各专门委员会已经承担起了法规的审查工作。

三、提出审查建议

(一)谁有权提出审查建议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是宪法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最广泛的运用者,他们往往能够在具体运用法律的过程中较先发现问题,立法法规定他们具有提出审查建议的权利,一方面是考虑到既要保证他们参与对国家的管理,保证他们行使批评建议权;又要避免层层上报、层层批准、减少公文的运转程序,提高对法规的审查效率;另一方面,既拓宽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渠道,又要切实可行,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正常运转。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包括没有提出审查要求权的所有国家机关,上至国务院各部门、下至县、乡政府,都可以提出审查建议。

(二)对审查建议的处理

对提出的审查建议,由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先进行研究,如果认为该项建议理由成立,可以根据建议审查的内容,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该项建议理由不成立,则不必送专门委员会审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08: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中央国家机关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释义】本条是关于表决未获通过的法律案如何处理的规定。法律草案经表决能否获得立法机关的通过,是法律草案成为法律的最重要和最直接的阶段。全国人大和常委会会议通过法律草案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采用绝对多数即全体成员过半数的办法确定是否通过。法律草案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和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该法律草案将公布成为法律。如果法律草案经表决,赞成票未获得过半数,该法律草案就不能公布为法律。法律案的表决,标志着法律案审议程序的终结。过去有一种意见,认为法律案表决没有通过,还可以进行再次表决,直到通过为止。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表决意味着审
    2023-06-06
    377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法规决定程序的规定。行政法规的决定就是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对报送的行政法规草案决定是否修改、如何修改、是否通过。其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务院组织法是关于国务院的组成、会议制度、领导制度、工作中的请示报告制度和机构设置的原则的重要法律。其中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一项行政法规的颁布,往往是一项新的管理制度或措施的诞生;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2023-06-06
    232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释义】本条是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载体的规定。一、地方性法规的公布载体所谓地方性法规的公布载体,是指在何种媒体公布地方性法规的文本。在外国,许多国家都有公布法律的正式刊物,这类刊物多称为公报或政府公报,如《意大利共和国公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在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称为香港政府宪报。公报或宪报公布法律非常及时,而且其中有一些还可供公民或市民免费索取,为公民了解法律提供了方便。在立法法制定之前,我国对地方性法规公布后的刊登,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一般是在常务委员会公报(有的地方称会刊、会报)上刊登,同时也在本地报纸上刊登。但有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公报是内部刊物,无法
    2023-06-06
    278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省级政府规章和较大市政府规章效力等级的规定。一、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我国宪法确立的政治体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权力机关,地方政府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对本级人大负责。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要负责贯彻实施。在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关系上,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政府制定规章的依据之一,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要高于地方政府规章。本法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也反映了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之间的关系。但如果地方政府规章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在与本级或上级
    2023-06-06
    46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释义】本条是对信托财产的分别管理、分别记帐的规定。受托人接受委托,对委托人所设定的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由于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这两种财产的性质不同,本条规定受托人有义务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所谓分别管理,是指单独地分别从事交易,受托人有分别管理的目录、单独立帐、不与其他财产发生混同。在信托财产是种类物的情况下,分别存放、计数、记录,在信托财产是特定物的情况下,分别记录;在信托财产是金钱的情况下,分别记帐,单立帐户。在从事信托财产的交易时,不能混同,在信托财产是种类物的情况下,应提示为信托财产项下的财产,在信托财产为金钱时,应提示由信托财产帐户收支。对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也应采取此种办法,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将信
    2023-04-24
    195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受托人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行为,共同受益人之一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撤销裁定,对全体共同受益人有效。【释义】本条是对受益人享有的同委托人相同的权利的规定。一、受益人享有的同委托人相同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对信托事务的知情权,即受益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享有信托利益,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是否符合信托文件的规定,是否尽到了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责任,是否履行了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对受益人的利益至关重要。因此,为了维护受益人的利益,赋予受益人了解信
    2023-04-24
    481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中央国家机关是“地方国家机关”的对称。实现国家权力的最高组织。在中国,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总称。 在中央国家机关中,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处于基础和核心的地位。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 更多>

    #中央国家机关
    相关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十九条含义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3
      国家建立和完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发展国防科研生产,为武装力量提供性能先进、质量可靠、配套完善、便于操作和维修的武器装备以及其他运用的军用物资,满足国防需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解释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24
      教师在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24
      国务院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03
      义务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九条的释义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24
      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并持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外国籍船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