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是否包含“交付”发票之意?
这需要从开具发票的含义说起。
中国税务报法治视点版10月27日刊登的一篇文章认为,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开具发票义务,仅指“填开具写”的意思,没有“交付发票”的含义,发票交付属于民法典的调整范畴。文章称,开具发票是发票管理办法这一公法规定的交易一方的行政强制义务,应由税务机关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进行管控。而给付发票是民法典规定的交易中卖方的义务,产生交易纠纷时,应由法院依照民法典进行调节。
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值得商榷,理由是把握法条中词汇的含义,应将其放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以公众认知层面的可能文义为基础理解。发票管理办法中的“开具”发票是否包含交付发票之意?仔细分析下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的内容,答案可能就清晰了。
该条款规定:“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此处的“开具”,显然是要求税务机关填开并交付收据。如果没有交付的意思,那么税务机关填开后则无需交付收据,因为税务机关既没有发票管理办法上规定的“交付”义务,也没有与发票被查验单位民法典上约定的“交付”义务。
离开发票管理办法设定的语境,“开具”一词也是包含“交付”之意的。比如,某报刊登一篇新闻,标题为《公安机关不再开具18种证明材料》。看到这个标题,相信读者不会认为,公安机关只是“开具”了证明材料,而没有“交付”证明材料吧。
因此,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开具发票义务,即“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但包含填开发票的义务,也包含交付发票的义务,即填开和交付发票,都是一种行政法上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与收款方开具发票义务相对,付款方有“取得发票的权利”。由于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为充分发挥发票作为税务行政管理工具的作用,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百七十八条将这项利权同时规定为一种义务,即“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这样,取得发票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当然都是行政法属性上的权利和义务。
索取不到发票能否提起违约之诉?
民事诉讼按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不同,可分为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民事诉讼的标的指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基于违反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提起的诉讼,是违约之诉;当事人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提起的诉讼,是侵权之诉。
如果认为开具、取得发票是一种合同权利义务的话,由此引发的即是合同违约争议,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要求取得发票。
但是,基于前文分析,发票的开具、取得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合同当事人对这方面的约定无效。开具发票不是合同义务,不能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要求收款方履行发票开具义务,只可通过税务机关纠正这种违法行为。
可以通过侵权之诉维护取得发票权利
税收是一种公法之债,国家是债权人,纳税人是债务人。对于付款方纳税人来说,取得合法发票后,对其税收债务主要有以下两种影响。
一是发票所记载的进项税是一种“债权”,可以直接抵扣付款方纳税人对国家的增值税债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这种债权对应的“要式权利凭证”,该债权必须凭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方能被税务机关认可。二是发票作为会计核算中扣除费用、支出的合法有效凭证,可间接使企业的所得税债务减少。
付款方纳税人如果没有取得合法发票,上述减少其税收债务的影响则无法实现。因此,收款方不向付款方提供发票,将导致私权利受损,由此产生了侵权法律关系。这时,付款方纳税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维护自身权利。
【结论】
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开具发票义务,包含“填开”和“交付”发票的意思。收款方若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付款方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由税务机关责令收款方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但无权依照民法典主张“取得发票”的权利。收款方不提供发票的行为,对付款方造成了损失,付款方可以此侵权法律关系作为诉讼标的,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请求赔偿。这个思路在一些审判实践中已经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
卖家不给发票合法吗?
卖家不给发票不合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经营者必须出具知。如果商家拒开发票或通过打白条的方式推托,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将根据调查结果对拒开发票的商家作出相应处罚。
国家税务机关道可以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回;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应当开具答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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