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财产X公司与刘X、毛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2:00:48 148 人看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聚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立,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来旺(又名刘若旺),男,周口市。

委托代理人孙飞,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毛连才,男,汉族,住周口市。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周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来旺、原审被告毛连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08)川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安邦周口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立、被上诉人刘来旺及委托代理人孙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8年3月18日18时许,毛连才驾驶其所有的豫PH5129号松花江车,沿周口市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到周口广播电台路段时,与相反方向行驶的刘来旺驾驶的豫PY5862号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来旺受伤,毛连才肇事后逃逸。刘来旺受伤后于2008年3月18日入住周口市人民医院治疗,于2008年4月1日出院,支付治疗费用15382元,另外,刘来旺根据周口市人民医院证明外购伤情所需钢板费用3000元。2008年1O月24日,周口川汇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刘来旺伤情作出评定,鉴定结果为:

1、刘来旺腹部闭合伤并肠破裂,肠系膜破裂及肠扭转,评定为十级伤残。

2、刘来旺右尺骨远端骨折,右桡骨小头脱位并撕脱骨折,经手术治疗,其右肘关节功能障碍,右上肢丧失功能百分之十六,评定为十级伤残。周口市人民医院2008年7月23日的诊断证明书证明刘来旺需做左锁骨、右尺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手术,治疗费用约5000元。周口市公安交警支队于2008年7月2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毛连才肇事逃逸,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07年3月26日,安邦财保周口公司为该豫PH5129号事故车辆设定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被保险人为毛连才,保险期限为2007年3月27日起至2008年3月26日止。

另查明,刘来旺现有家庭成员五人,其母李继莲,妻子褚永真,长女刘××,长子刘××,均为农村户口。刘来旺有兄妹五人,其兄刘若山、刘若臣、其姐刘若滨、刘若兰、皆独立生活。

原审认为,毛连才驾驶客车与驾驶摩托车的刘来旺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刘来旺在此事故中受伤致残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毛连才肇事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安邦财保周口公司为毛连才的事故车辆设定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其依法应当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刘来旺承担赔偿责任,毛连才对刘来旺所受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刘来旺伤情已构成两个十级残,且受伤部位和程度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应按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计算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刘来旺要求的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且数额适当,法院予以支持。刘来旺赔偿清单中列举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因其诉讼请求中未主张,法院不予处理。刘来旺请求的鉴定费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安邦周口公司辩称刘来旺部分医疗票据系复印件,不应采信,鉴于刘来旺提供的部分医疗票据虽为复印件,但有医院的核对证明,且与刘来旺提供的日费用清单相吻合,应予采纳。综上,对刘来旺请求的合法合理部分,法院均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安邦财保周口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刘来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合计65771元。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执行。二、毛连才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刘来旺医疗费13382元。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九条规定执行。三、驳回刘来旺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毛连才承担。

上诉人安邦周口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间未核实肇事车辆就是我司承保车辆,原告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肇事车辆是我司承保车辆,交警部门在查勘现场时也未见到肇事车辆,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证据不足,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刘来旺辨称,原审认定事故车辆在上诉人处投有交强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原审被告毛连才未答辩。

本院认为,上诉人对肇事车辆豫PH5129号车辆的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是否与保单上一致提出异议。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上诉人应对该车是否系在其公司投保车辆负举证责任。而上诉人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诉人的主张,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洪海

审判员陶贺

审判员董深海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康峰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8日 21: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 史X环、余X猛、胡X香诉华X茂、刘X生劳务(雇佣)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卢愿光律师提交,手机:13724825670)案号:(2010)番法民一初字第2148号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接受史X环、胡X香的委托和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史X环、余X猛、胡X香诉华X茂、刘X生劳务(雇佣)纠纷案纠纷案”中,担任原告史X环、胡X香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法庭参考。另外,有关证据的质证意见,在法庭上已作陈述,并记录在案,在此不作重复,敬请结合一并审阅。一、史X环、胡X香符合原告的主体资格,是赔偿权利人,有权起诉请求华正茂、刘X生赔偿;华X茂、刘X生符合被告主体资格,是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史X环、胡X香分别为余锋刚的妻子、父亲、母亲属于余锋刚的近亲属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
    2023-04-22
    239人看过
  • 蒙X与常X用益物权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蒙民。被执行人常连武。申请执行人蒙民与被执行人常连武用益物权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的(2009)长民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常连武赔偿原告蒙民2005年、2006年土地承包费损失99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付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中的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蒙民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常连武给付承包费损失990元。诉讼费100元,共计1090元。本院于2009年3月2日立案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常连武已将执行款1090元全部交清,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蒙民,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常连武已交纳。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09)长民重字第8号民事判
    2023-06-08
    451人看过
  • X明志与X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上民一初字第304号原告姜明志,男,44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上民一初字第304号原告姜明志,男,44岁。被告姜吾,男,37岁。原告姜明志与被告姜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明志及被告姜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06年双方均购买红砖卸到陈根政屋后。因陈根政建砖头碍事,原告把用剩余5000块砖运走,被告阻止原告并称砖是他的,双方发生纠纷。现要求被告返还红砖5000块。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告要拉走的5000块砖是被告购买,砖头的颜色也不一样,故不同意返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06年双方均购买红砖卸到陈根政屋后的南北街里。原告把用5000块砖运走时,被告阻止原告并称两排砖西面的5000砖是被告的,双方发生纠纷。经法院现场
    2023-06-08
    175人看过
  • 蒋X诉尚X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
    案情原告:蒋X,女,1975年生,江苏邳州市某镇农民。被告:尚X,男,1973年生,江苏邳州市某镇农民。蒋X与尚X1995年经他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打。2002年2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尚X将蒋X打伤,造成蒋X两处肋骨骨折,2002年6月28日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尚X曾于2002年6月4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蒋X离婚,邳州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继续恶化。蒋X于2003年4月向徐州邳州市法院起诉,要求与尚X离婚,并要求判令被告尚X赔偿因实施家庭暴力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费5000元。审判邳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打,原、被告双方也认为其婚姻关系应该解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蒋X提供不出受伤时的病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尚X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其要求被告尚X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无证据证
    2022-11-16
    468人看过
  • 陈X、胡X荣、李X芬与周X刚房屋所有权纠纷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刚,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鞍山雅风经贸有限公司经理。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湖南安乐街。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胡X荣,女,193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湖南安乐街81栋3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X芬,女,1954年6月7日出生,汉族,鞍山市铁东区国税局干部。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山南办事处。委托代理人:曹X,女,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鞍山市商业银行干部。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山南街3—37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X刚,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钢城街46栋。委托代理人:刘X刚,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湖南街52—27号。申请再审人陈刚、胡春荣、李桂芬因与被申请人周维刚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
    2022-04-10
    224人看过
  • 顺德X精艺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刘X劳动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0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XX精艺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精艺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李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钰明,广东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键祺,广东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女,19X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陆俊飞,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精艺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刘X是XX精艺公司的员工,双方约定的合同期至2003年2月23日。2002年11月至2003年1月,刘X因怀孕生育孩子而休产假。2002年12月20日,XX精艺公司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而宣布结业,并于2003年1
    2023-04-25
    292人看过
  • 武X与武X相邻关系纠纷案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汉中民终字第1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富保,男,生于1929年10月5日,汉族,高中文化,住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黄家塘村九组,系汉中市林业研究所离休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明珠,男,生于1947年5月8日,汉族,小学文化,住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黄家塘村九组,农民。上诉人X富保与X明珠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07)汉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原、被告系相邻的亲叔侄关系。1989年原告将三间旧房翻修成三间(二层)楼房按原旧房向南安装房门一道从被告院子出入通行。1996年11月28日,汉中市土地管理局颁发土地使用证书,该证书确认与被告相邻的南边以墙壁外皮为界,1997年4月16日,被告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其北以围墙内皮为界。2005年9月
    2023-06-08
    447人看过
  • 关于吴X军、韩X水与王X生协议纠纷一案债务纠纷协议
    关于吴X军、韩X水与王X生协议纠纷一案上诉人吴X军、韩X水因与被上诉人王X生,原审被告李X书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X军、韩X水,被上诉人王X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宪,原审被告李X书委托代理人李X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吴X军、韩X水合伙承包了河南B建设集团B迎宾馆工程,原告王X生是吴X军、韩X水的清包队,该工程从2008年4月起到2008年8月底完工,2008年12月份,王X生以被告吴X军、韩X水拖欠原告王X生队的102名工人工资为由,投诉到林州市总工会法律维权中心,2008年12月12日,经林州市总工会法律维权中心组织调解,原告王X生和会计王玉明、被告吴X军、韩X水共同达成了一份调解协议,该协议载明:。一、吴X军方一次性付民工工资21270.1
    2023-06-05
    127人看过
  • X景光与X有龙宅基地纠纷案
    【要点提示】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需要确定土地性质,农村经营承包地土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不得转让。【案例索引】一审:延安市黄龙县人民法院(2008)黄民初字第51号(2008年10月10日)二审: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延中民终字第190号(2009年5月19日)【案情】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X景光,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志丹县纸坊乡纸坊行政村村民,住志丹县保安镇杨树巷。被上诉人(原审起诉人)X有龙,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保安镇东武沟行政村东武沟村128号。被上诉人X有龙称:2003年6月17日,因家庭住宿困难,经中间人介绍,将X景光家的一块地以55000元价格买下作为宅基地,该笔购地款为其以1分5厘利息贷得。2007年因政府规划扩建征用土地,每亩征用土地补偿87000元,其与X景光多次协商返还购地款,X景光推诿不还,故起诉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宅基地
    2022-04-09
    85人看过
  • 刘X离婚案
    法律综合知识
    案由:离婚案情简介:刘庆,男,1978年4月10出生,家庭条件十分困难,婚姻亦十分不幸。,刘庆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名叫“李桂花”的女子。两人29日办理结婚登记时,女方向民政局出示了名为李桂花的身份证。民政部门在审查时没有严格核对前来办理结婚登记的女方与身份证上的李桂花根本不是同一人,就将“刘庆”与“李桂花”登记为夫妻。举行婚礼之后,“李桂花”在刘家呆了不足一个月,带走了刘家给的二万余元持家钱,外出不归,杳无音信。刘庆多次找到“李桂花”家,李家拒绝提供女方下落。无奈之下,刘庆向“李桂花”的父母提出与李桂花解除婚姻关系。李家的人这才道出真相:?“嫁”给刘庆的女子不叫李桂花,实际上名叫李晓花,当初登记结婚用的是李晓花的妹妹李桂花的身份证。李晓花托李家的人捎来口信,声称与刘庆结婚的人不是其本人,让刘庆找其妹妹李桂花离婚去。承办过程:14日,刘庆和其父亲找到资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了解基本情况
    2011-05-16
    285人看过
  • 李X起诉乔X、钟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恩起,男,1936年3月12日生,汉族,热电公司设计站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南里*号高层*号。委托代理人:李丹(原告之女),1961年5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张贵庄路金堂南里*号楼*门*号。委托代理人:罗鹏(原告亲属),男,1977年5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天泰花园*号楼*门*号。被告:乔静娟,女,1934年8月10日生,汉族,热电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民族园*号楼*门*号。委托代理人:钟声(被告之子),1973年9月10日生,汉族,天津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南里*号高层*号。被告:钟声,基本情况同上。原告李恩起诉被告乔静娟、钟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颜弘独任审判,于2007年1月18日、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恩起的委托代理人李丹、罗鹏,被告乔静娟
    2023-06-08
    248人看过
  • 向XX、刘X琴、刘X芳等与渠县河西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达渠行赔字第1号原告向XX,女,34岁,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住紫阳县瓦庙镇新华村11组。系死者刘XX之妻。委托代理人刘开先,男,生于1940年12月5日,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在紫阳县毛坝镇教育办工作,住毛坝镇教育办,系死者刘XX之兄。委托代理人郑茂学,陕西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A,女,13岁,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瓦庙镇新华村11组,系死者刘XX之女。原告刘B,女,11岁,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瓦庙镇新华村11组,系死者刘XX之女。原告刘C,男,9岁,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瓦庙镇新华村11组,系死者刘XX之子。被告渠县河西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付XX,乡长。委托代理人钟荣,四川达川智合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向XX、刘A、刘B、刘C诉被告渠县河西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23-06-06
    410人看过
  • 湖南X公司与上诉人X小波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贾钢,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原告)X小波,男,196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益阳市分行职员,住益阳市赫山区建设局家属区。上诉人湖南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美公司)与上诉人X小波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均不服赫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2008)益赫民一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X小波购买益阳市桃花仑办事处桃花仑村庄术初的平房,并在国土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X小波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31m2,其使用的土地南面与益阳制药厂围墙相邻。2007年3月,X小波将所购平房拆除,并动工新建七层房屋,于2008年2月竣工。X小波未办理有关房屋报建手续。北美公司于2006年受让原益阳制药
    2023-06-08
    297人看过
  • 原告X桂银诉被告侯X河、X秀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X桂银,男,1968年9月出生。委托代理人霍xx,女,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X贵河,男,1943年7月出生。被告路秀梅,女,1942年11月出生。委托代理人闫xx,男,河南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xx,男,河南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X桂银因与被告X贵河、路秀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28日来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立案受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30日在本院牧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X桂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霍xx,被告委托代理人闫xx、孙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4月17日,原告经所在村委会同意修筑家的院墙,同月27日,我购买了水泥、石粉等材料,并准备了铁架等工具,雇佣了大、小工十几名动工垒墙。这时,被告出来阻
    2023-06-08
    393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损害赔偿
    相关咨询
    • 刘X离婚纠纷案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09
      离婚案件主要是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子女,财产,解除夫妻关系。 子女:年纪较小的一般倾向于女方,十岁以上的会征求孩子的个人意见,这个是原则。 离婚案件的一个群体:男方为生意人或者卡车司机,女方为家庭主妇,男方长期不归,有暴力倾向等等,他们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就要考虑到女方是否有经济能力,这一点需要女方向法庭出示其有经济能力抚养小孩,不然能获支持的面较小。 抚养费的支付问题,一般由不与子女共同居
    • 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程序一样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1-24
      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程序和要求基本一致。二者不同点在于,当事人起诉立案证明事实发生的证据不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由交警出具何种文书,但有一点是出具能够证明案件发生的证明材料,一般为《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的为《非道路交通事故分析意见书》或《非道路交通事故通知书》等。根据《道路交通事
    • 民X通则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法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范X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21
      XXX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居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中)————————————————————————————交通事故时间:X年X月X日X时天气:雨交通事故地点:道路状况:湿滑————————————————————————————当事人基本情况: 1、周某,男,38岁,住某市某街道驾驶苏XXXXX轿车 2、李某,女,45岁,住某市某街道骑自行车—————————————————————————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起诉状的范X如何写的?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26
      告:XXX,男,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XXX,男,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26.4元、误工费208.35元、交通费80元、鉴定费300元、财产损失费50元,合计赔偿2264.75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8年2月5日晚上,被告XXX因经营客车纠纷向租住在原告XXX家的XXX索要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