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股权继承风险:股东互保安排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5:33:02 355 人看过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具备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特点,一位创始股东的死亡往往会给公司带来未曾预测的风险。

上述风险不能绝对避免,但保险制度中的股东互保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上述风险。股东互保制度在在中国尚属于发展初期。

一、股东身故——其他股东该如何是好?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因此只要公司章程未做明确性的限制,那么原自然人股东的所有继承人均可继承股东资格。然而,股东资格的继承,对其他股东带来的影响往往不是中性,而是负面。主要原因如下:

1、股权继承的障碍

在实践中,对股东资格的继承存在着许多障碍。

首先,《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但未明确规定由于多位继承人继承股东身份使得股东人数突破50人上限的法律后果。

其次,根据《公务员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公务员、现役军人等特定身份的人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因此存在身故股东继承人由于特殊身份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风险。

2、股权继承的隐患

即使股权被继承,对于其他股东而言也往往存在着很大隐患。

存在多位继承人的情况下,虽然持股比例并未发生变化,但是在按股东人数的投票表决中,投票表决的格局可能发生变化。同时,股份可能会落到其完全不胜任股东的继承人手中,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并且身故股东的继承人能否获得利益、可以获得多少利益都具有不确定性。如果继承人是外籍,那么将造成公司变成一家合资公司,形成额外的审批义务与可能的经营范围的限制。

3、股权转让的隐患

《公司法》第71条有关向第三方转让股权规定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当继承人希望转让股权,或者公司章程约定股权不得继承而应由其他股东购买,如果其他股东无法筹集足够的资金购买身故股东的股权,股权可能会转让给第三方,甚至被转让至竞争对手。

4、其他附随义务无法实现的隐患

如果股东之间签署了约定追加投资或者为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股东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根据限定继承的原则,继承人很可能无法或者不愿意履行这些约定义务。如果股东未完全出资,已经认购但未实际缴纳的部分的出资,继承人是否愿意按期出资,也存在着不确定性。而通过诉讼解决不但成本大,而且结果不可控。

股权继承的风险,虽然出现过诸多的不愉快甚至悲剧收场的案例,但似乎并未引起投资界与创业人士的足够重视,在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中关于股权继承的规定也并不多见,或者寥寥数句话,并不能完全防范各种风险的暴露。

二、另辟蹊径——利益与诉求的平衡

为解决这种普遍性的风险,精明的境外保险公司推出了一种较优的解决办法——股东互保保险(Bt-sellPrchasePlanningUsingLifeInsrance)。

股东互保保险,是指是股东之间以一方身故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保险赔偿金只能用于购买身故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

在欧美发达国家、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等地区,股东互保已经较为普及,企业及股东甚至把其当作一项当然事项。

关于股东互保保险合法性,即股东之间是否有保险利益,是素有争议的。现在较为主流的观点认为:股东互保保险是为股权或合伙利益而订立的股东互保协议的一部分,其他股东对身故股东的生命具有保险利益。因此,股东互保不存在伦理上的障碍。

就实务操作而言,我们可参考香港的实务操作。某著名国际保险公司香港公司就推出了这样一种寿险计划:

(1)以公司为投保人(PolicyOwner)及受益人(Beneficiary),以公司要员(Keyman)为受保人(LifeInsred),在公司要员不幸身故后,公司可以获得保险金,使公司得以顺利完成过渡并维持经营的持续性;

(2)在保单权益转让或抵押转让时,通过附约的形式,确保公司为保单不可撤换受益人(IrrevocableBeneficiary),并且公司的主要股东为最终实益拥有人(Ultimatebeneficiary);

(3)在某受保要员身故后,通过申请转换受保人,使其他公司要员成为新的受保人,无须重新投保。

除了这类以公司作为直接投保人的,也有以其他股东作为投保人及受益人的,其他的操作基本一致。核心的操作是:以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预期用于未来购买被保险人的股权。

中国《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此只要被保险人指定或者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公司是可以成为股东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在实践中,一些保险公司的寿险产品,如国内某保险公司的推出的XX人生终身寿险,就允许被保险人指定任何人作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因此从法律角度看,股东互保在中国的落地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根据境外股东互保的实践经验,股东互保安排不是一个保险合同就能完成的,是一系列文件所构成的整体安排,而保险合同只是其中之一。同时也需要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股东互保中最为关键的文件是股东互保协议,约定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用途以及身故股东股权的分配等。此外,还要相应订立或修改公司章程、与被保险股东的继承人签订协议等,最终完成股东互保安排。

股东互保安排核心文件

1、股东互保协议

全体股东订立,统领股东互保的其他文件

2、保险合同

约定受益人、保险金、保险费、保险金支付方式等。

3、公司章程

约定股权不得继承,而应由其他股东购买;约定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受让方同意股东互保的安排并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4、继承人安排

被保险股东订立遗嘱或者由继承人出具放弃股权同意函。

综上所述,股东互保保险有如下优点:

1、降低个别自然人股东身故对企业经营持续性的损害;

2、确保原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及原投资计划的继续得到实现;

3、防止继承人将继承所得的公司股权出售给竞争者,或者防止无能力参与经营的继承人持股对公司经营带来消极作用;

4、使得身故股东的家属能够迅速获得股权对价退出公司,避免继承了股权但是得不得实际经济利益;

5、避免其他股东动用其他未在计划内的资金来购买股份,避免其他股东对购买身故股东的股权有心而无力。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6月29日 21: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股权继承相关文章
  • 股票遗产继承的遗嘱安排
    股票的继承权及继承份额没有争议的,股票遗产继承的流程如下:1、办理股票继承公证:准备相关材料(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股票原件),向本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股票继承公证,取得继承公证书;2、办理相应转户手续。证券公司会凭合法的继承公证书办理相应转户手续。股票遗产继承公证处公证需要多少钱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按遗产数额的2%收取,最低200元。《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证明遗产继承的收费标准是:1、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2、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3、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4、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6、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收费额实行分段累加计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费。
    2023-07-05
    268人看过
  • 继承股权就一定继承股东资格吗?
    继承股权不一定就继承股东资格《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股权同自然人的财产一样,在自然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以合法继承。但有限责任公司不仅仅是合资公司,一般还具有人合性的特点。股东之间的关系忽视不得,股东退出或死亡都关系到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由其继承人继承是天经地义,但是否接受该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也关系到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所以,新《公司法》明确规定,是否允许股东资格继承,要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不允许股东资格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由公司或其他股东以合理价格收购,则继承人就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只能将继承的股权转让。知识关联:股东资格的认定条件:1、实际出资股东出资是判断股东资格最重要的标准,因为股东之所以能够成其为股东,从根本上是源于其对公司的出资
    2023-06-08
    461人看过
  • 中小股东之股权指定继承权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5)款规定,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第(六)款规定,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的股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五)、(六)项的规定导致企业投资者变更的,如果企业其他投资者不同意继续经营,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终止原企业合同、章程。原企业合同、章程终止后,股权获得人有权参加清算委员会并分配清算后的企业剩余财产;如果股权获得人不同意继续经营,经企业其他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依照本规定将其股权转让给企业其他投资者或第三人。《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为股东,应该考虑的更久远。若出现股东死亡,必然会出现股权继承的法律问题
    2023-06-05
    337人看过
  • 股东继承人为多人时,如何继承股权
    至少要考虑三个因素:有无遗嘱、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有无特别规定。股东去世后,在有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如果公司章程未就股权继承作出特别规定,则被继承的股权只能由享有继承权的数个继承人作为共同共有人的一个整体,共同行使该股权,而不能直接以股东身份向公司主张股权。全体继承人因行使所继承股权而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均由各继承人共同享有和共同承担。一、股份公司股权可以继承吗我国公司法只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权继承,而没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份继承的原因。换句话说,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继承是当然继承。但是,继承人虽可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权,但并不能自然取得被继承人生前在公司担任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二、有限公司股权继承是否有限制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
    2023-03-25
    487人看过
  • 股权继承涉及股权价值和股东资格的继承
    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权继承纯属普通财产权利的继承问题,任何人不得限制继承人依法取得股权,包括股东资格和股权的价值。但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可以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作出必要限制,包括授权其他股东或者公司以公允价格收购继承人继承的股权。但在章程条款没有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继承人有权继承股权和股东资格。理由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虽有人合性,更具有资合性,其人合性远不如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色彩强烈。实践中,人们经常过分强调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强调不足,甚至以人合性否定资合性,不免有以偏概全之嫌。如果投资者非常偏好投资者间的人合性,大可不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合伙企业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既然选择了有限责任公司,就等于承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不再具有绝对的人合性。当然,倘若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强调股东之间的高度人合性,法律亦应尊重。一、继承人继承股权但并不当然继承
    2023-06-21
    150人看过
  • 股东股权瑕疵对股权转让的风险影响
    瑕疵股权转让后,必然产生,瑕疵出资的补足问题,原股东未完全履行义务的责任问题。受让人明知或应知股权瑕疵而接受转让的:(1)受让人要承担因注册资本不到位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因为受让人接受了瑕疵股权,受让人就应承担补足注册资金的义务。应为这是受让人接受股权后,承接的原股东的权利义务。(2)出让人转让后因注册资本不到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虽然出让人已不是股东,但公司设立时的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3)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是否有追偿权,要依据双方转让合同约定。(4)受让人以欺诈为由主张股权转让的撤销权,一旦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因出资瑕疵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出让人承担。隐名股东股权转让是否是合法的1、隐名股东股权转让是合法的,属于有权处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能不能通过实际出资以及代持股协议来确认。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2、法律依据:《公司
    2023-07-03
    247人看过
  • 股东须承担何种风险
    股东需要承担的风险如下:1、投资损失风险,股东对公司有出资义务,但股东的出资可能无法收回;2、无收益风险,股东向公司出资后,如果经营得好,就会有收入,从而获得回报,如果经营不好,公司没有收入或亏损,股东就不会有收入;3、法律风险,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隐名股东的风险是什么1、显名股东拒不转交投资收益。一般隐名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而在代持股协议中也会约定有关转交投资收益的内容。如果这种投资收益对显名股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诱惑,有可能促使显名股东违反协议约定,拒不转交。2、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处分股权。显名股东作为该公司法律文件实际记载的股权所有人,对外可以行使一切有关该部分股权的权利。对内来说,显名股东应当是
    2023-07-05
    262人看过
  • 股东和控股股东之间是否有权利继承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一般是可以被继承的。继承了股东资格,便享有股东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区别是什么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主要区别:1、实际控制人,一般为自然人,控股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实际控制人可以和被控制企业没有直接的资本纽带关系,即可以不是被控企业的股东;而控股股东一定是股东。公司法实际控制人的概念是什么公司法实际控制人的概念是: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
    2023-08-04
    487人看过
  • 股东权益与相关风险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可以对该股份另行募集。注意前提条件:催缴、合理期间仍未缴纳。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隐名股东的风险1、显名股东拒不转交投资收益。一般隐名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而在代持股协议中也会约定有关转交投资收益的内容。如果这种投资收益对显名股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诱惑,有可能促使显名股东违反协议约定,拒不转交。2、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处分股权。显名股东作为该公司法律文件实际记载的股权所有人,对外可以行使一切有关该部分股权的权利。对内来说,显名股东应当是受制于隐名股东的,其一切法律行为应当向隐名股东汇报并在作出重大处分决定时必须事先获得隐名股东的同意。但对外来说,别人并不知晓该部分股权的真实所有,只依据公示的法律文件来认定。因此,当显名股东为谋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转让、
    2023-07-03
    199人看过
  • 股权激励的股权是否承担风险
    一、股权激励的股权是否承担风险股权激励的股份不用承担亏损风险。到期可以选择行权和不行权,如果有利益就行权,没有利益就不行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一)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四)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五)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六)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八)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
    2023-04-27
    377人看过
  • 股东继承人继承股权受阻的救济方法
    一、继承人向法院提起确认股东身份的诉讼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的特点,其他股东可能会基于人的合作因素考虑,来阻碍继承人继承股份,此时,继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要求公司确认其股东资格,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应到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原股东死亡后,公司其他股东通过股东会议,减少其出资股份,并在未通知其继承人参加股东会议的情况下,修改公司章程。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必须经股东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以此来限制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由于章程的修改,且没有其继承人参加,即死亡股东生前所持有的股份没有代表参加表决,尽管参会股东有签字,但由于其表决程序不合法,亦应不具备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所以,该章程规定不适用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依据新《公司法》第32条的规定,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如
    2023-06-16
    378人看过
  • 股东股权50%均分的风险和机会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两人在设立公司时都希望权利义务平等,因此可能会选择各占50%的股权比例来创建公司。但这种持股比例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两人各占50%的股权,表面上看权利义务平等,看似公平,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容易造成一个很大的弊端,即公司股东大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的一般事项应当通过一半的表决权。在各持50%的情况下,如果两个股东意见不一致,就无法通过表决,也就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其股东会机制将长期失效,内部管理将存在严重障碍。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倾向于认定公司陷入僵局,经营管理困难严重。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股东股权转让如何纳税计算个人转让股权是现在市场经济中常见的经济行为,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纳税往往成为很多股东关心的问题,因为很多股权涉及的金额往往比较大,交易设计不好,会多缴纳很多税。股权属于财产权一种,根
    2023-07-07
    212人看过
  • 继承的股东可以继承以前的股权吗
    股权能否继承取决于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应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继承股东的资格,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当然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反之,可以继承。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禁止股权继承的股东怎么处理如果有限公司章程作出禁止股权继承的,则在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只能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财产继承。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遵循公司法的一般规定,为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份前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3-08-18
    61人看过
  • 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权益与风险
    连带责任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三、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四、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五、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六、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七、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八、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能不能约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可以约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因为股东在有些情形下
    2023-07-04
    130人看过
换一批
#遗产继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股权的合法继承会导致公司股东的变更,这对有限责任公司会产生深刻影响。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设立的,如法律不加限制的允许股东的继承... 更多>

    #股权继承
    相关咨询
    • 股权继承中有哪些风险?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5-10
      股权继承的风险是,有的公司的公司章程会禁止股权继承。继承人可以按照股权转让的程序获得股权,若是有股东优先购买的,则继承人只能够得到股权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公司更具有人合性。
    • 请问股权质押风险如何化解?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9-15
      1、严格主体责任,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 2、构筑风险屏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隔离股权质押引发的相关风险,主动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3、做好风险分类,全面推进动态监管细化分类标准,明确监管重点。 4、加强沟通协作,有效整合监管资源。
    • 股权继承的税务风险有哪些继承股权转让税费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23
      按照相关规定,自然人股权转让行为,转让方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即: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转让方以原价转让的,不交个人所得税。
    • 股东继承的股权分配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3-18
      具体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继承编来进行: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进行分割后均等划分。否则,允许多个继承人共有一个股东资格,在股权行使上将产生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2、继承人为多数时,公司应变更股东名册,按照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析分各人的持股份额,将他们分别登记为股东。 3、公司章程对于股权继承另有规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同时在继承遗产份额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 有限公司股东股权继承有限公司股东如何进行股权继承?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参与《公司法》修订的学者的观点,这样就比较好地兼顾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及老股东利益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公司法》这一条中规定的“继承股东资格”,究竟是否等同于股权的继承呢?换言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能否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直接行使股权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