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整个制建设中,女职工法律制度具有立法时间早、层次较高、法律法规内容比较全面、初步形成体系、立法基础好的特点。但是,由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颁布实施距今已有14年,其中的一些条款已不适应新的情况,另外,用人单位在落实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大量调查显示,不同企业执行女职工保护规定基本情况为:国有企业的情况明显好于非公企业;合资和外资企业又好于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乡镇、私营、小型外商投资等非国有企业问题明显,部分新建企业问题突出;国企受改制影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也出现滑坡趋势。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抽样调查报告显示,有78.5%的妇女在经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40.1%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
女工劳动保护的严峻形势迫使人们重新审视有关法律法规的完备程度和可行性。全国总工会提出了修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建议,并于去年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具体的修改意见。
我们认为,现阶段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的重点是:在可行性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变化完善或修改有关法律条款。
1、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纳入用人单位的
目前很多地区已经实行了这种做法,因此,作这样规定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据全国总工会2000年10月对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904家企业的调查,在所调查的地区,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努力探索维护女职工权益工作的新机制,积极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并注意将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内容纳入集体合同中,从源头上保障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在调查的1904家企业中,已签订集体合同的有1378家,占72.3%,其中女职工组织参与集体合同签订的有1309家。将女职工劳动权益及劳动保护内容写进集体合同的有1271家。
2、将对女职工进行两年一次的妇科检查写入法律
增加这一规定具有较强的可行性。据1999年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部对全市女职工妇科检查的统计表明,妇科发病率占受检女职工的47.8%,且集中于中年女职工。另据全国总工会2000年10月对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904家企业的调查,目前,企业实行女职工定期体检和妇科病普查已基本形成制度。本次调查的1904家企业中,能够做到定期(1—3年)对女职工进行妇科病检查的1328家,占70%。在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能做到1年1次,效益欠佳企业也能做到1—2年检查一次,并使患病的女职工能进行及时治疗。山东和厦门还明确将乳腺病纳入妇科检查之中。因此,建议在法规条款中增加如下内容,即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检查。妇科病检查费用,在职女职工可由企业负担;已领取社会养老金的女职工可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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