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在明拆迁律师介入维权后,尤其是针对行政机关的一些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后,经常有当事人问我,起诉后政府还能不能拆我的房子?我经常这么回答:能不能的问题,从法律上需要具体分析;从实际情况上看,政府真要拆,跟你有没有起诉没有必然联系!然而这个问题并非三言两语就能解释清楚的,本文将作进一步解答……
在征收领域,一般而言,起诉后能直接阻止政府强拆进程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
其一,起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是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行政诉讼,政府就不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更不能自行实施对房屋的强制拆除。
其二,集体土地征收中起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集体土地征收领域,目前尚无全国性的针对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调整,要实施集体土地上尤其是非建设用地上房屋的强制拆除,一般需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结合上述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行政诉讼,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三,起诉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在违法建设拆除程序中,行政机关自己具有强制执行权,其行使该强制执行权的条件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言下之意,只要当事人提起了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就不得再行使强制执行权。
在上述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从法律层面是不能实施强制拆除的。
至于行政机关实际还敢不敢拆,那就不是律师能够确定的问题了。
只要行政机关对法律仍存一丝的敬畏,那么他就不敢。
可现实情况如何?我想大家是心中有数的。
除上述诉讼外,针对其他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如针对信息公开不作为提起的诉讼,针对规划许可提起的诉讼,针对施工许可提起的诉讼等等,因其行为并未直接针对被征收的房屋,行为结果也并不必然导致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因此,是否提起诉讼与行政机关能不能强拆并没有法律上的必然联系,法律并没有规定针对这些行为提起诉讼后行政机关不得申请人民法院强拆或者自行强拆。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委托律师进行法律维权,提起各种程序,其目的之一是要保存房子,但保存房子并非解决补偿问题的唯一方式。
根据律师的指导提起各个维权程序,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慎重决定实施强制拆除。
即使行政机关不顾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当事人仍然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保全相关证据,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强拆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最终争取实现协商解决补偿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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