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诉柳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9:35:05 343 人看过

原告上海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某某,女,原告员工。

被告柳某某,男,户籍地某某省某某县。

委托代理人卫某某,被告之朋友,男,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住上海市某某区某某村。

原告上海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柳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单某某,被告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以自然人名义与他人筹建上海某某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液压公司)。在筹建过程中,为打造产品样品,某某液压公司招收了员工,因某某液压公司在申办营业执照中,没有用工主体,为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经公司筹建组讨论决定,委托原告代为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因此,原告于2007年8月起为某某液压公司代缴了被告的综合保险费,某某液压公司成立并正常经营后,转为由该公司缴纳。某某液压公司的企业名称在工商部门确认后,该公司即于2008年6月与被告订立了《劳动合同》。被告的工作地点在九亭镇九泾路858号,从未在原告的注册地和经营地工作,其考勤由某某液压公司管理,劳动报酬由某某液压公司支付。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不承担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700元以及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250元的义务。

原告为证明其陈述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原告的营业执照以及某某液压公司的营业执照。旨在证明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不一致,原告无生产液压设备的经营范围。

2、某某液压公司的情况说明。旨在证明其公司委托原告为被告缴纳综合保险费的事实。

3、某某液压公司的董事决议。旨在证明该公司筹建组董事会议决定招聘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委托原告代为缴纳。

4、综合保险费信息表。旨在证明由原告代缴了被告的综合保险费。

5、付款凭证。旨在证明某某液压公司已经将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款项转账给了原告。

6、招聘启示样张。旨在证明招聘被告的单位是国昂液压筹建组。

7、被告与某某液压公司的劳动合同书。旨在证明被告与某某液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8、考勤表。旨在证明被告由某某液压公司进行管理。

9、工资明细表。旨在证明被告的工资由某某液压公司发放。

被告对证据1、4、7、8、9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某某液压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被告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均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某某液压公司是关联企业,可以单方面制作证据。

被告柳某某辩称,其于2007年6月由原告招聘后,进入原告处工作,约定工作地点在九亭镇,从事数控车床操作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其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由原告支付,综合保险费由原告缴纳。2008年12月1日,原告将被告转入某某液压公司工作,并与某某液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未支付经济补偿金。2009年3月,其向某某液压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后离职。其服从仲裁裁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证明其陈述,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工资明细表。旨在证明其工资情况。

2、信封。旨在证明被告的工资由原告发放。

原告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提出异议,认为此信封与本案无关。

根据上述证据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经审理查明,原告的经营范围为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基数的进出口,建筑装潢材料、服装、针纺织品及原料、金属材料、金属制品、普通机械及器材、电子产品、汽车配件、日用百货、计算机及配件的销售,室内装潢,咨询服务。某某液压公司于2008年9月24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各种液压产品及设备,机械产品、机械器材及零配件,汽车零配件,金属制品,销售橡胶制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王锦雯。2007年5月7日,某某液压公司筹建组全体董事开会决定:在公司筹备阶段,有关招聘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委托上海某某进出口公司代为缴纳,费用在筹建资金中支出,公司成立后列入职工工资福利科目。

被告系外来从业人员,于2007年8月由某某液压公司筹建组聘用,在九亭镇九泾路858号厂房内从事数控机床操作工。2007年8月起,原告为被告缴纳了综合保险费。2008年6月30日,被告与某某液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的工资为1,5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仍然在原工作地点及原岗位工作,2008年12月起,被告的综合保险费由某某液压公司缴纳。2009年3月,被告向某某液压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后离职。

2009年3月6日,被告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差额。经该委裁决:(一)、被申请人上海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柳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00元;(二)、被申请人上海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柳某某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5,250元;(三)、对申请人柳某某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审理中,由于原告表示不愿意调解,致本案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被告入职后,工作地点始终在本市九亭镇九泾路858号,该地址为某某液压公司的住所地。被告从事的工作内容为数控机床操作,该工作内容为某某液压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在被告与某某液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后,被告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均未改变。故被告为某某液压公司工作的事实清楚。原告根据董事会决定,在某某液压公司尚未取得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代为该公司聘用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依据。被告根据原告为缴纳综合保险费的事实,即认为其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又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由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可以不承担用人单位的附随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要求不承担支付被告柳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700元义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原告上海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要求不承担支付被告柳某某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5,250元义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被告柳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娄?[

书记员周铭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3日 20: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劳动合同纠纷相关文章
  • 陈某诉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陈某,住某市某区。委托代理人谢某某,住某市某区。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法定代表人於某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某公司员工。原告陈某诉被告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2009年12月1日庭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告于2007年9月3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至2009年3月辞职。自2008年9月起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且未支付加班费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现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1,000元;支付年休假折现款2,896元;支付加班工资2,090元;支付2009年3月工资差额3,455元。原告为证明其陈述,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长
    2023-06-05
    373人看过
  • 金某诉上海某工贸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原告金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委托代理人马某,上海市某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上海某工贸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法定代表人Q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管某,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金某诉被告上海某工贸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伟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被告上海某工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诉称:原告于2008年1月21日进入被告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21日至2013年1月20日,约定月基本工资为1,400元。2009年9月11日,被告无故调动原告的工作岗位,原告因不适应新工作,故在家休息等待被告安排适合的工作,但2009年10月29日,被告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认为,被告单方解除与
    2023-06-05
    487人看过
  • 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刘某某劳务费合同纠纷案
    [2004]沈民(2)房终字第130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药某某,系董事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绍某某,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员。(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战硕芳,系辽宁司达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未到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双辽市辽南街乡村一屯。上诉人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因劳务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新城子区人民法院(2003)新城民虎房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吴波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李沛东、代理审判员李倩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绍某某、被上诉人刘某某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沈阳
    2023-06-05
    327人看过
  • 上海康威鞋业有限公司与厉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康威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甲,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某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郑乙,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厉某某。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委托代理人丁某。上诉人上海康威鞋业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一(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6日,上海康威鞋业有限公司、厉某某签订了自该日起至2009年5月25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厉某某工作岗位为营业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组成。2009年5月25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厉某某的上班时间为7:30至22:00,期间有1小时休息时间,做一天休息一天,上海康威鞋业有限公司已支付厉某某延时加班工资共计1,600元。厉某某工作至2009年9月30日,其离职前十二个月
    2023-06-05
    324人看过
  • 徐某某与上海长城笔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长城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某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董某某。上诉人徐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某系本市外来从业人员。1999年11月2日,徐某某进入上海长城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担任皮头工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期限自2007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徐某某月工资为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09年11月30日,长城公司向徐某某发出到期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徐某某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93.19元。徐某某实际工作至2009年11月30日。2009年度,徐某某应休未休年休假为4天。2
    2023-06-05
    325人看过
  • 王某某与某书店劳动合同纠纷案
    王某某于1987年商调到某书店工作。1993年12月在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王某某与某书店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次年12月,双方又续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于1996年12月底再次续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1999年12月31日止。1999年12月30日,某书店准备与王某某续签劳动合同,并由该店经理、支部书记及办公室主任与王某某洽谈此事。该书店办公室主任高某将一份乙方名字栏填字为王某某的《某书店全员劳动合同书》出示给王某某,王某某即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某书店只同意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双方争执不下,致合同未能签成。2000年1月3日,某书店以原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为由向王某某出具了退工通知单。王某某不服该退工决定,于同年1月10日,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恢复与某书店的劳动关系并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王
    2023-04-23
    225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合同纠纷是劳动争议的一种。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都属于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列举了七种情形: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更多>

    #劳动合同纠纷
    相关咨询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海东一某某刑事案件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11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其特征包括: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换言之,只要可能触犯《刑法》的案件,就属于刑事案件。
    • 某某有限公司成立条件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6-08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条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有公司住所。
    • 某某法,某某管理办法,某某条例有什么区别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02
      这个涉及法律位阶问题,简单来说,就是制定者牛,他出台的法律才牛
    • 北京告某某公司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03
      你已经签了合同了,如果合同中约定你需要付款,则不付款就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