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提交后可以减刑,贪污罪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获得减刑,《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一、贪污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南方XX事务所接受陈某某的委托,指派杜XX作为其一审辩护人,经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并结合法庭的审理,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指控陈某某构成贪污罪不持异议。但本案确实存在的从轻的量刑情节应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时应予确切体现,以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1、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司法价值较大
起诉书已认定陈某某投案自首。经庭审质证,在案证据也足以证实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纵观在案现有证据,能够证实陈某某将赃款据为已有的直接证据,只有陈某某的有罪供述。且陈某某所供述的罪行距今达十年之久,案发时间较长没有被发现。在陈某某供述之前,司法机关并不知道本案的发生。
由此可见,正是被告人陈某某的有罪供述,本案关键事实才得以固定,本案才得以侦破,维护了法律的尊严。陈某某对贪污罪主动供述构成自首,充分表现出被告人在主观上对其所犯罪行的悔罪意识,比犯罪分子作案后被通辑迫于压力而投案的自首具有更大的司法价值。对于这样的自首情节,在量刑方面应予考虑。
2、陈某某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
陈某某自归案以来,其本人及其家属积极退缴赃款。陈某某的妻子及其大哥,已将房屋拆迁款196500元上缴司法机关,也愿意将现在市场价值十万元左右的小汽车予以变卖,所得款项全部用于退赃。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也主动提出将其夫妻共有的现值120万元左右的南源花园1809房予以变卖,将属于自己的部分用于退缴赃款。综合上述款项,陈某某及其家属已经倾其所有,经过一定的程序,积极退缴赃款100万元左右。陈某某的上述行为充分反映出其真诚悔过,确有悔罪表现。
陈某某虽然构成犯罪,但其所供述的事实,在国有企业改革之前以至于今天,也确实客观存在。其在该种环境和背景下触犯刑法,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陈某某虽然认罪,但本案部分关键确实存疑,恳请法庭能够综合考虑其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减轻处罚,以体现刑法正义品质。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xx律师事务所
若是国家机关的职员贪污之后被起诉,但是又确定自己满足减刑的条件的,可以委托律师结合案件,为自己书写贪污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只要该辩护意见之中称述的是事实,并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据,此类贪污案件是可以被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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