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赃款和罚金终身追缴吗
赃款和罚金终身追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基本原则
1、相当性原则。
在追缴、没收违法所得与犯罪工具等涉案财物时,司法机关需受到一定的限制。
该限制细化成原则后,又被称为相当性原则,即没收的结果应与犯罪情节的可责程度相当,如没收在轻微犯罪行为中作为交通工具的汽车,没收之结果与犯罪情节两者相形之下显然过当,即属违背相当性原则。
2、经济原则。
司法机关处理涉案财物要考虑可能支出的成本,确保被害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保护的最大化。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均应比公、检、法机关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无论是哪个机关进行处理,赃款赃物的归属去向只能有三种情况存在:
其一,赃款赃物随案移送至法院,由其判决处理。
其
二、审结的案件赃款赃物通过财政部门上缴国库。
公、检、法三机关之所以对移送有争议,恰恰是由这部分财物所引起的。
其三,依法退还被害法人或者被害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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