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网络转载的著作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20:40:43 285 人看过

1、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符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必须由著作权人许可、付费,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前款规定享有的其他权益,报刊单位转载已发表的作品,适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作品发表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摘要、资料出版,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除外。报纸单位、网络媒体、网络媒体之间转载已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三,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实质性修改作品内容;修改、删节标题和内容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报道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简单事实新闻。任何涉及著作权人原著的新闻、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都不是纯粹的事实新闻。网络媒体转载时,著作权人必须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五)报业单位可以对通过征稿、投稿等方式取得的作品,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合同,明确约定许可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排他性的还是非排他性的,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限,违约责任的支付标准和方式,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双方约定由报业单位行使权利的,网络媒体转载该作品,应当经报业单位许可并支付报酬。

(6)报刊单位可以与从业人员签订合同,约定为完成报社、期刊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合同约定著作权归报业单位享有的,报业单位可以发布著作权公告,明确报业单位出版作品的所有权。网络媒体转载的,应当经报业单位许可并支付报酬。

新闻单位和网络媒体应当建立健全自己的著作权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著作权作品信息数据库,明确作品的所有权信息。许可他人从事的工程,应当明确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有关情况。建立他人许可使用作品信息库,明确权利来源、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相关信息

(8)报业单位、网络媒体和网络媒体应当通过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建立网络著作权合作机制,加强转载作品著作权审计,共同探索合理的许可价格制度,进一步完善作品许可交易机制。各级版权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网络媒体版权的监管,支持行业组织在促进版权保护、版权交易、自律维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严厉打击未经授权转载、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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