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第八条规定: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第七十六条规定:
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七条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由此可知:
(一)上述规定并未直接规定中外合资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的先后顺序,储备基金可用于弥补亏损也可用于增加资本,但未规定当年税后利润及储备基金弥补亏损的先后顺序。亦未规定储备基金转增资本后的留存比例。
(二)弥补亏损后的利润分配的程序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上述三金后的余额按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向股东分配,该分配比例不得由合营各方以公司章程自由约定。
(三)公司要改变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应由董事会决议先行修改公司章程,并报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实施细则关于该比例的规定似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不符。
二、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从上述规定可知:
(一)公司法并未明确公司利润分配的次序,从法条来看,公司法将向股东分配视为利润分配而将法定公积金及可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确定提取比例的任意公积金排除在外。
(二)公司法规定公司应以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的,以当年税后利润弥补。在弥补亏损后,按当年利润10%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至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在法定公积金超过注册资本的50%,公司仍可继续提取法定公积金,但在此情况下,提取比例公司法未明确规定,从法条看应该允许公司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确定提取比例。
(三)公司弥补亏损后的所余税后利润,有限公司股东可不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股东可按全体股东的约定分配比例进行分配,亦不需在章程中约定。
(四)法定公积金及任意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或转增资本,但法定公积金留存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但任意公积金可全额弥补亏损,亦可全额转税资本。
对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公司法,仍有下列问题未有明确答案: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注册资本未到位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利润分配比例,实施细则应改为按实缴注册资本的比例为妥。
(2)中外合资企业的发展基金可否用于弥实亏损,是否亦可用于转增资本,若不可,该发展基金应用于何种用途。
(3)在存有大额未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储备基金可否用于转增资本。公司的任意公积金在有大额未弥补亏损情况下转增资本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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