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风险告知书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8 18:03:13 446 人看过

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参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现将常见的仲裁风险提示如下:

一、仲裁请求不当。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自己的仲裁请求,仲裁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若请求不当,将面临不予受理、仲裁请求部分或全部得不到支持的风险。仲裁主体应明确、准确,若主体错误,将面临不予支持的风险。

二、重复寻求权利救济。当事人已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得到权利救济,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将面临案件被撤销的风险。

三、申请仲裁材料不全。申请人申请仲裁应提供企业注册信息表(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劳动者的需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单位注册、登记地)、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律师函、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其他本委要求的材料。申请人因不提供上述材料,将面临不予立案的风险。

四、受理后发现不属于本委管辖范围。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对于不属于本委管辖范围的,申请人应撤回仲裁申请,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申请人不撤回申请的,本委将按撤诉处理。除上述情形之外(如单位已经注销登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范围),本委将撤销案件。

五、申请人举证期限届满后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六、授权不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申请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七、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提供证据的同时应填写证据清单。

八、不提供原始证据。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九、仅提供视听资料证据。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证据,仅提供视听资料证明,无其他书面证据予以佐证,该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十、证人不出庭作证。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一、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发生劳动争议,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举证不利的裁决后果。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未在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鉴定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决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仲裁庭。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缺席裁决。

十四、不遵守仲裁庭审纪律。当事人有遵守劳动仲裁纪律的义务,在仲裁庭辩论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与本案无关的发言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经制止不听劝阻的,仲裁员告知其应遵守仲裁庭纪律,仍不听劝阻,扰乱仲裁庭纪律的,经仲裁员责令退出仲裁庭无效的,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

十五、无法送达仲裁文书。1、自立案开始,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联系电话超过30日和10次以上电话无法与申请人取得联系的,本委将按撤诉处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被申请人的,经本委提示,三日内提供被申请人准确送达地址,逾期不提供,无法送达的,申请人应撤回申请。申请人不撤回申请的,本委将按撤诉处理。

2、仲裁委员会依据当事人提供的邮寄地址邮寄送达的,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员会、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3、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费由申请人预交,胜诉后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逾期不预交公告费或不同意采用公告送达的,本委将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

十六、不及时申请撤销裁决。对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其有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十七、不及时提起诉讼。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或者用人单位除对终局裁决外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八、不按期履行调解和裁决。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十九、不按期查阅案卷。当事人在开庭后三日内,可以查阅或复印证据,逾期不办理,本委不再予以出示。

二十、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视为同意仲裁委员会继续处理并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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