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房子居住权的界定是居住权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1.居住权属于人役权;
2.居住权的内容;
3.专属性;
4.无偿性;
5.居住权的设定方式。
二、房屋居住权的设定方式有哪些
房屋居住权的设定主要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1.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
2.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3.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4.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三、房屋居住权的权利
房屋居住权的权利有:
1.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2.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3.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4.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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