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犯罪不适用的刑种
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的刑种包括:死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二、未成年人犯罪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刑法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二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生命权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权利,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胎儿脱离母体,能够独立呼吸,就有了生命,具有生命的权利,任何人也不能非法剥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如正当的防卫行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对罪犯执行死刑的行为,则不能构成本罪。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一)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不平衡少年时期,是人一生中至为关键的一个时期,是人从幼稚的儿童期向青年期的过渡。处于这一特殊时期的人,无论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经历着一场巨变。从人的生理变化来看,主要表现为身体各个器官的成长速度急剧上升,生理发展迅速走向成熟。从人的心理变化来看,主要表现为求知欲增强,好奇心强,交往需要增加,有虚荣心,性意识萌发,喜欢刺激,富于幻想,易接受暗示,模仿力强,有好胜心,易于冲动,爱感情用事,缺乏成年人所有的分析、判断、辨别能力,其认知结构、情感结构、理智等方面均未达到成熟指标,心理发展滞后,不能与生理发展完全同步,一旦遇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很容易做出越轨的举动,实施违法犯罪。
(二)、未成年人不良的个性倾向性人的个性倾向性是个性中最主动、最积极的因素,它决定着人对现实的态度,决定着人对认识和活动的趋向与选择。未成年人的不良个性倾向,在需要方面主要表现为,具有强烈的物质欲、性欲、征服欲、报复欲;在观念体系上,主要表现为“五观”不正:以自我为中心、只想索取不愿奉献、极端利己的价值观;过分追求金钱、享乐名利、实惠、讲究吃喝玩乐的人生观;善恶、美丑、荣辱、爱憎、是非、苦乐、得失完全颠倒的道德观;哥们义气高于一切的封建行帮式的友谊观;放荡不羁、崇尚低级感官刺激的性爱观。正是这些强烈、畸形的欲望驱使和错误观念的支配下,一些未成年人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家庭不良因素的影响家庭是少年儿童个体成长、生活的第一空间,是少年儿童最早接触的“小社会”。家庭及父母的言行举止对子女的影响极大。不良的因素就有可能使子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其中不良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亲情过剩。亲情过剩,俗称溺爱。目前,在我国城镇,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大多是独生子女,他们从小就受到家庭祖辈、父辈的百般呵护、宠爱,被过度的亲情所包围,在家中俨然一个“小皇帝”。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养成了不良的意识和行为习惯,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二是疏于管教。一些家长对子女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自觉不自觉地放弃了子女的管教义务。一些家长对子女的缺点错误,或是不管不问,放任自流,或是蜻蜓点水,关心帮助不够,或是一打、一骂了事。一些家长只顾忙于与朋友吃喝应酬,跳舞、“搓麻”,等个人娱乐上,不愿多花费精力和时间去管教孩子,可谓养而不教。这些子女因得不到父母及时而悉心的管教,生成不良品性,或由小错而大错,直至违法犯罪。三是家庭暴力。对生活在暴力家庭之中的未成年人来说,因耳濡目染,或亲身体验过暴力侵害,心理受损明显。发生在父母之间的暴力冲突,使家庭弥漫着紧张、甚至恐惧的气氛,给子女心中留下阴影。四是单亲家庭和不轨家庭。近几年来,家庭离婚解体现象越来越严重单亲家庭日益增多,还有的家庭成员中有不道德或违法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不够,及耳濡目染,久而久之,最终滑入违法犯罪的泥坑。
(四)、学校教育方面的缺陷学校是为祖国的未来培养合格建设者的一个重要场所。未成年人的大部分时光都是在学校的学习生活中度过的。学校的教育教诲,对于未成年人的科学文化知识的积累、品德的养成与人格的塑造上有着重大的影响和作用,但是由于应试教育本身存在的弊端,使学校表现出片面追求升学率,对“差生”关爱不够,法制教育不力,青春期性健康教育和性道德教育不重视等缺陷,使学生在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偏离了正常的轨道,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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