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联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起诉业主张先生需支付拖欠1年的物业费起诉到法院,但张先生却拿出一份该物业公司下属“世纪时空大厦”物业管理处出具的同意免除涉诉物业费《说明》,来“抵冲”该起诉。近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对港联公司之诉不予支持。
2004年3月,联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联公司)与昌辉置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港联公司对地处乌鲁木齐北路上的时空大厦作物业管理。自港联公司接手管理物业以来,张先生没有按照《管理公约》支付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5.60元标准,支付2004年6月至2005年4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906.20元和2007年4月至2008年10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5019.80元。
2008年11月下旬,港联公司起诉到法院称,张先生系该小区的业主,却没有支付上述物业管理费,请求法院判令张先生予以支持并支付滞纳金1.6万余元。
法庭上,张先生辩称已支付了2007年4月至2008年10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再就该笔物业费起诉毫无道理。对于2004年6月至2005年4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小区“世纪时空大厦”物业管理处出具说明,承诺予以免除2004年6月至2005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
经审理查明,张先生已于2008年10月下旬将2007年4月至2008年10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作了支付。但港联公司表示下属“世纪时空大厦”物业管理处出具《说明》,系私自作出的承诺,上级公司并不知情故不予认可。仍坚持催讨张先生所拖欠的2004年6月至2005年4月期间欠付的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双方对该笔物业费及滞纳金该不该支付各执己见,致案件调解不成。
法院认为,港联公司与张先生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鉴于港联公司下属“世纪时空大厦”物业管理处曾出具书面承诺,予以免除张先生该时间段内的物业费,港联公司以不知情辩驳,却没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该承诺应视为是港联公司的意思表示,遂法院对港联公司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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