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拘束力,包括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两个方面。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表现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即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法律对要约人所加的这种义务,目的在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
一、合同要约生效
合同要约生效要件包括: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中必须包含订立合同的目的3、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4、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5、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人有权利要求该自己的要约人包括哪些?
要约人的权利:
1、要约人可以在要约到达相对人之前撤回要约;
2、要约人可以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撤销要约。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三、要约撤回后有效力吗
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到达,则要约已经生效。
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马上又以比发出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况;
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如果因为其他原因耽误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到达受要约人。
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应当及时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经迟到,要约已经生效。如果受要约人怠于通知时,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视为未迟到,仍发生撤回要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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