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不实报道是否构成侵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7 11:28:52 216 人看过

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需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在进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时,如果相关内容是从他处获得、转载的,尤其是在转载有极大可能对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时,需要谨慎地考虑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可能给他人名誉带来的损害,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具体应考虑以下六类因素:

1.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2.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3.内容的时限性。

4.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5.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6.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被他人侵犯肖像权怎么办?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进行经济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成本。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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