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9皮炎平”引发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0:40:31 330 人看过

8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三九企业集团、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状告北京京卫元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第四京卫大药房、北京京卫元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沈阳药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一案。

原告诉称,原告三九企业集团(深圳南方制药厂)早在1987年便开打了命名为“999皮炎平”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药品,该药品一面世便使用了自己的包装装潢,该包装装潢因原告产品质量好、销量多、宣传力度大等原因深得消费者的喜欢,使用在“999皮炎平”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药品上的该装潢业逐渐成为原告的特有装潢。原告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注册并上市以后,原告三九企业集团将“999皮炎平”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药品的生产销售交由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999皮炎平”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药品因持续大量的销售并保持一贯特有的包装装潢风格行销国内外,曾经取得数亿元的年销售额业绩。

2005年以来,原告陆续通过销售渠道和客户的反馈发现,被告三未经原告的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药品上使用与原告的知名商品“999皮炎平”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药品极其近似的包装装潢。被告三的行为足以使其产品与原告的知名的“999皮炎平”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药品造成误认,侵犯了两原告的公平竞争权。被告三未经原告一许可生产销售的“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药品”已经行销全国,造成了严重的市场混乱,造成了原告正宗商品“999皮炎平”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药品销售量的减少、商品声誉下降并造成了其他极大的经济损失。

2007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二在其开设的“第四京卫大药房”分店内销售侵权的“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药品,原告在被告一处购买了涉案药品并申请公证机关对购买过程和所购药品进行公证,取得了相关被告侵权的证据。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以任何方式仿冒原告知名商品“999皮炎平”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药品的特有装潢,销毁其侵权的库存或待销售“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药品;三被告在《中国医药报》和《北京日报》公开就起仿冒原告知名商品“999皮炎平”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药品的特有装潢一事向原告赔礼道歉;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知名商品“999皮炎平”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药品的特有装潢遭受的仿冒所致的经济损失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6日 05: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文章
  • 某公司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案
    根据法国XX公司的投诉,广州市工商部门对广州某日用化工公司涉嫌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行为开展了调查。经查明,法国XX公司生产的欧XX(LOREAL)润养顺滑去屑洗发露,在头发洗护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产品独特的瓶体形状以及瓶体的图案、颜色组合具有显著市场识别性。而该化工公司生产的洗发露,无论是瓶体形状还是瓶体的图案、颜色组合,都与欧XX(LOREAL)润养顺滑去屑洗发露十分近似,足以造成市场混淆,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误购。该化工公司的上述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2013年3月,广州市工商部门责令该化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现有产品上的包装、装潢,并对其作出了罚款加没收款2.0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04-24
    125人看过
  • 如何保护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包装和装潢
    一、商品的包装和装潢的特点商品包装是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商品装潢是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商品包装和装潢与商标一样,属于商品的识别标志,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与其他商业标志相比,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一般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一般用直观的形式反映商品的内容,反映商品具体的外在形态,如月饼的包装上可以直接用月饼的图案,香皂的装潢上可以直接突出“滋润皮肤”的字样;第二,商品的包装和装潢通过富于美感的图案、色彩和造型装饰商品、美化商品和宣传商品,不需要一定具有显著性,只要能够达到促销利购的目的就可以了,这一点与商标最为不同,商标应当具有识别性和显著性,如恭贺新禧、福字等一些民间约定俗成的表示吉祥的标志,虽然不适合作为商标使用,仍然可以成为商品包装和装潢上的文字;第三,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一般不具有专有性和独占
    2023-04-27
    83人看过
  •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和装潢的保护是怎样的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知名商品的认定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只能由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自由裁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33号令)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这样阐释: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可以肯定的是,侵权行为中知名商品的认定不是孤立的,而是与仿冒行为紧密相连的。如果不发生仿冒问题,认定知名商品毫无意义;如果发生了仿冒行为,造成了购买者的误认,而又不认定知名商品,结果只能是对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放任不管。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应当在法律上受到严格而广泛的保护。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是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
    2023-04-17
    64人看过
  • 装潢纠纷能仲裁吗
    出现纠纷,只要双方心平气和地协商,承担该承担的责任,纠纷便能解决。自己协商不成,一般也只要行政部门出面就可以顺利加以解决。但如果涉及的标的较大或其他对生活影响甚大的纠纷且协商不成,最正规、最有权威和有效的方法只能是打官司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装修公司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最省时省力的方式,如果双方能协商解决尽量协商,各退一步。2、业主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是一种民间社会机构,可以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调解,说服双方达成调解协商。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装修公司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具有不开庭审理,一裁终决的效果,解决方式较快。5、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必须注意,一般情况下,如提请了仲裁,便不得再向法院提出诉讼。向法院起诉需要递交起诉状,递交双方证据。优点是法院处理较为
    2023-04-17
    215人看过
  • 装潢纠纷能仲裁吗
    出现纠纷,只要双方心平气和地协商,承担该承担的责任,纠纷便能解决。自己协商不成,一般也只要行政部门出面就可以顺利加以解决。但如果涉及的标的较大或其他对生活影响甚大的纠纷且协商不成,最正规、最有权威和有效的方法只能是打官司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装修公司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最省时省力的方式,如果双方能协商解决尽量协商,各退一步。2、业主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是一种民间社会机构,可以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调解,说服双方达成调解协商。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装修公司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具有不开庭审理,一裁终决的效果,解决方式较快。5、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必须注意,一般情况下,如提请了仲裁,便不得再向法院提出诉讼。向法院起诉需要递交起诉状,递交双方证据。优点是法院处理较为
    2023-04-27
    53人看过
  • 包装装潢的一般特点是什么
    首先,商品的包装装潢一般以直观的形式反映商品的内容和商品的具体外在形式。比如,月饼图案可以直接用在月饼的包装上,香皂的装饰上可以直接突出“润肤”二字其次,商品的包装和装饰不一定意义重大,只要能达到促销和购买的目的,这是最不同的商标。商标应具有鲜明的意义,如贺年、促销、促销等。虽然有些民间吉祥符号如福等不适合作为商标使用,但仍可作为商品包装、装潢上的文字使用,商品的包装装潢一般不排他性、排他性(知名商品除外),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包装装潢是不公平的。由于商品包装装潢上的文字和图形一般没有区别,只有一家公司垄断包装装潢是不公平的第四,商品包装装潢可以根据市场需要随时改变图案和文字,包装装潢是指包装的形状和表面设计,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进行装潢和美化,使包装的形状、图案、色彩、文字、商标品牌等要素形成一个艺术的整体,它在传递商品信息、表达商品特征、宣传商品、美化商品等方面起着促进销售、促进消费
    2023-05-02
    152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它通常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等都有一定的限制,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包括: 1、公司的资本不必划分为等... 更多>

    #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咨询
    •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认定的流程
      新疆在线咨询 2021-09-28
      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 (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
    • 什么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05
      答: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该行为有三方面的构成要件: (一)商品本身必须知名; (二)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为知名商品所
    • 善意使用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
    • 如何理解经营者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中的特有专有权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12
      答:这里的“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与同类商品的包装、装潢有显著区别的独特的包装、装潢。 如果某商品的知名度已经较高,但是其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不是经营者独创的,而是使用了同类商品习惯上通用的名称、包装、装潢,那么这种名称、包装、装潢不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所称
    • 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包装装装装潢,是否属于特有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15
      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1)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3)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4)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