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强制措施后是否可以去外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1 19:23:24 342 人看过

变更强制措施后,未经执行机关的允许,不可以去外地。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的允许,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一)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对于违反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规范公安逮捕后强制措施变更意义是什么

随意变更强制措施会影响司法公信力,所以需要规范公安捕后强制措施变更。

《捕后变更强制措施需进一步规范》

规范捕后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的行为,要立足现有法律规定,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优化机制。在办案工作中,检察机关要与侦查机关建立办案联系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与侦查机关沟通案件的侦查信息。侦查机关及时通报批捕后案件的证据变化和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变化情况,对是否变更强制措施,双方可以提出各自的观点和意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拓宽监督途径,建立与公安机关、法院以及检察院内部各部门的联系机制,考虑对一些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案件实行听证制度,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全程跟踪。侦查监督部门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侦查监督部门对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要及时报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备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要定期报送侦查监督部门。通过驻所检察室掌握在押、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实时数据,对捕后又作其他处理的人员进行重点登记通报。检察机关要与侦查机关共同建立案件信息网络平台,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进行后续跟踪,督促侦查机关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对作其他处理的,要求侦查机关说明理由,检察机关认为理由不成立的,要求侦查机关及时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要加强监督,对其违反相应法律义务,情节严重的,应建议侦查机关撤销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将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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