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及刑事诉讼规则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1 02:30:14 395 人看过

1、侦查监督力度依旧不够,应进一步强化侦查监督的力度。

首先,除逮捕后继续羁押的监督外,如拘留、搜查、扣押、查封等,侦查机关仍然有权自行决定、实施,无需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或批准。其次,许多新增加的规定仍然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针对以上问题,首先,应当扩大检察机关对强制措施和强制侦查手段进行审查和批准的范围,其次,应当将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如侦查监督的程序,对监督的途径、方式、制裁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从而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保障检察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2、侦查监督效力仍然不足,应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权的刚性。

新刑事诉讼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检察监督的效力,依旧沿袭了建议、通知的方式,缺乏刚性的强制权和制裁机制,为强化检察监督权的刚性,应当建立必要的制裁机制,赋予检察机关对被监督者一定的惩戒权。

3、事后监督较多,应增加事前和事中监督,将监督纳入侦察个个环节。

刑事诉讼法应当增加公安机关逮捕的变更,案件的撤销应当经检察机关批准等事前监督措施;刑事诉讼法应当扩大对侦查活动进行事中监督的范围,明确规定对于所有应当由检察机关事先审查批捕的事项(如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羁押期限延长、搜查、扣押、查封、技术侦查等),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的,都可以派员全程参与侦查机关对该案的讨论。

首先在新刑诉法中扩大了侦查监督的范围,因为在新刑诉法中增加了特别程序,其次在新刑诉法中对于侦查这方面进行了细化,也就是说在侦查监督程序方面的规定更为具体准确。具体的可以咨询律师。

一、提请批捕的时间是多久

提请批捕的时间是七天之内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是认为刑事拘留最长羁押时间为34307=44天。

(二)是认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间最长可以是30天,此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故审查批捕期间不属于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强制措施应由检察机关重新采取,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没有重新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仍处于公安机关刑拘状态,是其刑拘效力的违法延伸。

(三)是认为刑事拘留的最长羁押时间为307=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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