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5 11:53:24 303 人看过

回迁安置房等面积置换售房的土地增值额小于零

回迁房或拆迁安置房,是指按照城市危旧房改造的政策,将危改区内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后按照回迁或安置的政策标准,被拆迁人回迁,取得改造后新建的房屋。房屋回迁业务常见的是对等置换形式,即按被拆迁人房屋原面积拆一还一,给予其同面积房屋回迁安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综上所述,房地产企业安置用房应按视同销售处理,按规定的方法和顺序确认收入,并将此收入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即等面积置换售房的拆迁补偿费=售房收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也就是说,房地产企业等面积置换售房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除拆迁补偿费外,还包括其他一些项目,因此,其土地增值额小于零。

纳税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预征土地增值税不可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而发生的预征土地增值税不允许列入当期费用。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按照相关规定,再将预征土地增值税结转到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实现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预缴土地增值税的退税款不加算银行利息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当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可见,由于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项目竣工结算前预缴,项目全部竣工后再进行清算的征管方式,清算退税实质是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因此,预缴土地增值税的退税款不能加算银行利息。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03: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增值税相关文章
  • 土地增值税是什么意思?土地增值税税率多少?
    一、土地增值税是什么意思?土地增值税的意思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二、土地增值税税率多少?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如下: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
    2023-06-12
    366人看过
  • 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有哪些常见问题
    一、如何认定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30%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认定为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95〕6号)的规定核定其房地产转让价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人民法院判定或裁定的转让价格;(二)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价格;(三)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转让价格;(四)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或者停车位转让,其收入和成本如何确认?(一)收入确认的问题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通过签订销售合同出售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将车位、车库的权属转移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视同房地产转让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2.对售房附赠车
    2023-05-04
    316人看过
  • 怎样稽查土地增值税中的避税问题
    土地增值税是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额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取得的收入,扣减相关的成本、费用及税金后的余额。(一)关于转让房地产收入的避税与反避税房地产收入,包括建设场地销售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等。稽查房地产收入,主要稽查其确认收入的时间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根据规定,企业取得的房地产收入应于销售实现时及时入账:(1)转让、销售土地上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结账单据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2)代建的房屋和工程,应在房屋和工程竣工验收,办妥财产交接手续,并将代建的房屋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提交委托单位时,作为销售实现。(3)对土地和商品房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办法的,可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分次转入收入。稽查方法,稽查企业经营收入的明细账,及其所附的发票结算单等原始凭证,看其业务发生的时间是否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准。同时,要注明企业少
    2023-06-07
    309人看过
  • 土地增值税相关问答
    ■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是什么?按现行政策,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为:1.单位转让房地产;2.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计算依据是什么?税率是多少?土地增值税计算依据为增值额。增值额=转让收入-应扣除项目金额。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增值额×30%=税金;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税金;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税金;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税金。■什么是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金额包括:1.购、建未满五年的房地产为取得时的成本费用;购、建已满五年的为该房重置成新折旧评估价;2.应补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营业税、印花税、评估费等;4.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按成交价90%
    2023-06-10
    442人看过
  • 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注意事项
    我国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征,纳税人的土地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比重不同,其适用的税率就不同。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开发成本作为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金额越高,应纳税额越小;反之,应纳税额越大。因此,纳税人应尽可能扩大费用列支比例,以节约税款。但要注意的是列支比例并不是越大越好,在必要时适当减少费用开支效果可能更好。这种方法主要针对房地产开发业务较多的企业,因这类企业同时进行几处房地产的开发业务,不同地区的开发成本比例可能因物价或其他原因相差较大,从而导致不同地区的项目土地增值率高低不同。这种不均衡状态实际上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将所有开发项目综合起来考虑,通过综合计算增值率来降低整体增值率,进而达到降低整体税率的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将一段时间内发生的各项开发成本进行最大限度的调整分摊,将获得的增值额进行最大限度
    2023-05-04
    65人看过
  • 营改增后增值税抵扣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一、相同内容不同名称的发票为了便于理解,咱们用例子来说明一下:A公司(一般纳税人)3月20日,收到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其中一张发票开具内容为“技术服务费”,价税合计1万元;一张发票内容为“LED租赁费”,价税合计也是1万元。经核实,第一张发票为B公司上个月提供租赁LED显示屏开具的;第二张发票为本月提供租赁LED显示屏开具的。两张发票对应的合同也是一样的,金额和服务内容一样。风险提示:同一公司(B)同一服务项目(租赁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也是一样的,但是开具的发票内容却不一致,这样的发票估计很难经得住税务人员拷问。如何操作:建议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来把握:1、发票的业务内容真实有效,纸包不住火用在这里最适宜。2、抵扣凭证合法规范,填开内容与事实相符,且费用名称能清楚表明业务性质,千万不要因为发票内容不清和税务人员产生分歧,给财务人带来无尽的烦恼;3、若发现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明
    2023-05-09
    361人看过
  • 土地增值税清算后销售申报问题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后销售申报问题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尾房销售,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纳税人已清算项目继续销售的,应在销售的当月进行清算,不再先预征后重新启动土地增值税清算。这是因为,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是以一个项目为单位进行的清算,对属于同一清算单位所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是不得从其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扣除,对同一项目也不能作为两个清算单位。所以对一个开发项目清算后
    2021-09-30
    326人看过
  • 在建工程转让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1、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2、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3、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由于土地增值税计算业务复杂性,企业需要提交相关详细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断。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要交土地增值税吗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需要缴纳土地增
    2023-08-17
    455人看过
  • 土地增值税清算疑难及热点问题
    1、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加收滞纳金?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2、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取得土地所支付的金额"中是否包含契税?国税函「2010」220号: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3、发电厂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被政府收回土地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
    2023-04-16
    81人看过
  • 土地转让交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营改增后,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同时缴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买卖要缴的税金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
    2023-04-26
    378人看过
  • 税务总局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计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于5月26日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若干计税问题,以减少开发商通过虚报开发费用等方式来避税空间。该通知明确规定,开发企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此外,《通知》还明确了质量保证金、安置房费用、土地闲置费、契税等税费的扣除问题。2006年底,国税总局下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2007年2月1日起全面清算土地增值税。其中列出了七种必须以及可以要
    2023-06-10
    415人看过
  • 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纳税申报应注意十一个问题
    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纳税申报应注意十一个问题第一,防伪税控企业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将抄有申报所属月份纳税信息的IC卡、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第二,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据增值税有关扣税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如期申报纳税,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第三,防伪税控企业应将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第四,报税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认证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应按规定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第五,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需要维修或更换时,其存储的数据,必须通过磁盘保存并列印出清单。税务机关应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生成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
    2023-06-07
    400人看过
  • 土地增值税清算小问题也要算清楚
    在日常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我们往往会注意土地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列支等大的问题,却对代收费用、拆迁补偿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等小的问题不够重视,往往导致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出现纰漏。笔者以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要抓大放小,小问题也要算清楚。代收费用是否可作为加计20%的扣除基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规定,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规定,审核代收费用时,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需要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如果当作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时,还要审核
    2023-06-10
    293人看过
  • 债务重组土地增值税问题怎么处理
    一、债务重组土地增值税问题怎么处理根据税法规定,在进行债务重组业务时,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然而,若涉及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上所附着的各类建筑物以及构筑物(以下统称为“转让房地产”)并获取相应收益的企业或个体户等单位与个人,我们便将其定义为需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他们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二、债务重组过程中的债务转移是什么转让债务是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所负有的未偿清债务责任转由第三方承担的法律行为。当债务人欲将全部或部分债务转交给第三者时,需征得债权人的明确同意。倘若债务人或第三者希望催促债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对此表示同意,
    2024-07-17
    329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增值税
    词条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更多>

    #增值税
    相关咨询
    • 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清算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2-28
      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
    • 什么是增值税?增值税适用间接计算方法时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2-10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提供劳务所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增值”,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大于购进商品和取得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是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相当于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额。从最终产品消费的角度看,商品从生产到流通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增加值之和,即为最终产品的价值。由于增值额在具体经济运行中计算较为困难,在使用增值额计算增值税
    • 土地增值税与增值税有什么区别,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0-27
      增值税纳税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商品或提供加工,修理劳务j和进口商品的公司和个人土地增值税只有房地产企业,纳税对象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及其附属公司和个人。
    • 纳税人当日进行土增税清算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4-28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
    • 企业注销时增值税留抵税额包括哪些问题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22
      在企业注销过程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企业清算时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 二、企业清算时仍有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