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男子的拆迁分房诉讼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21:22:41 165 人看过

一男子一直在外地工作生活,听说老家要拆迁,为了分得拆迁安置房,竟以哥哥霸占父母留给自己的房屋为由,要求法院确认归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

x苏省x阴市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物权纠纷案件,以受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不属于法院管辖为由,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这一虚假诉讼请求。

刘x和刘某是一对亲兄弟,哥哥刘x一直生活在x阴,弟弟刘某因考上大学到苏州发展。1993年,他们的父母经批准,在宅基地上建造了一幢三间二层的房屋。1998年,x阴市重新核发房产证时,考虑到刘某已经在苏州安家落户,于是他们的父母便将房产登记在了刘x名下。

2009年8月,弟弟刘某向x阴市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哥哥名下的房产有一部分约70平方米属自己所有。为此,刘某还拿出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父母将房产进行分割,东面两上两下以及附房归刘x所有;西面一上一下归刘某所有。父母对房屋拥有居住权,兄弟俩在有条件时可以重新变更房产登记。

法院在审理时发现,对于弟弟起诉自己,哥哥刘x一点都不感到意外和不悦,相反他还极力赞成法院将房屋过给弟弟。所谓亲兄弟,明算账,这手足俩的感情如此之深不免令人生疑,于是承办法官对房屋进行了实地调查,原来,兄弟俩争议的房屋属于拆迁规划范围。如果确认了这处房产刘某有份,那么刘某将来就可以获得一套拆迁安置房。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权属登记证簿,是物权的归属和内容根据。本案中争议的房产现依法登记于被告刘x名下,原告刘某要求确认该房屋西侧一间二层房屋归其所有,应当提供其在该房屋登记前依法取得相应物权的证据。但其提供的协议书是在得知争议房屋列入拆迁范围以后签订的,因此,这个证据只能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刘x同意变更产权,不能证明刘某在该房屋登记前已经取得西侧一间二层楼房的物权。而受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虚假诉讼行为的定性

虚假诉讼行为侵犯的客体主要属于妨害司法罪的范畴。虚假诉讼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资格权等,还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但从本质上看,虚假诉讼主要是通过对诉讼程序的恶意利用,从而达到侵犯财产等非法目的,不仅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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