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设立典当行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
第181项
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该项审批项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附件2
第28项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由中央有关部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二、南宁设立典当行审批办理条件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8号,2005年2月9日公布,2005年4月1日施行)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三、南宁设立典当行审批办理材料
设立申请
出资协议
股东出资承诺书
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人股东单位企业简介
法人股东单位企业征信报告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典当公司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征信报告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典当公司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典当公司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出资能力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出资典当行的决议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信息报送承诺书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
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
典当行章程
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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