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抗辩权的特征和类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3 20:41:49 404 人看过

(1)抗辩权特征

①抗辩权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约定的抗辩事由,仅产生合同上的抗辩,不属于抗辩权。

②抗辩权的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通俗地说,行使抗辩权的功能在于:“我承认你对我有请求权,但依据法律规定,你的请求权暂时或者永远对我不起作用”。

③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不安抗辩权属于例外,不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条件)。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请求权和抗辩权是矛和盾的关系。

(2)抗辩权的类型

分为两类:

①一时性的抗辩权,主要有五种: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混合担保时)债务人以自己财产提供物保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②永久性的抗辩权。我国仅有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有些国家规定,对通过侵权行为取得的债权可以行使永久抗辩权;债务人对赌债可以行使永久抗辩权。

(3)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之区别

“抗辩权”不同于“狭义的抗辩”。“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有效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经消灭)。“狭义的抗辩”包括:

①权利未发生的抗辩。例如,主张合同未成立,因而对方不享有合同债权的抗辩;主张自己未侵权,因而对方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抗辩。

②权利消灭的抗辩。例如,主张债权已经(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消灭的抗辩。

“狭义的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有二:

①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之功能则在于否认对方的请求权。

②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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