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怎么审查翻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5 16:55:24 384 人看过

刑事诉讼中翻供的审查方法:

1、审查当事人有无被非法取证。主要是办案人员有无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行为。

2、审查有无证据或线索对翻供内容加以印证。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要通过审查了解清楚翻供后的事实有无其他证据印证,包括现有的控方收集的证据,以及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能否取来新的能够证明当事人无罪的有利证据等。

3、审查翻供后的结果是否对案件有利。在较为轻微的刑事案件中,翻供不一定对当事人有利。翻供后导致事实不清,司法机关就有可能继续侦查、退回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等长时间羁押问题,最后可能原本只判半年的,却在看守所呆了一两年甚至更长,对多数人而言不太划算,所以也应当权衡利弊后再考虑翻供。

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一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百一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第二百一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二百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5日 13: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什么是刑事诉讼中审判管辖,刑事诉讼中审判管辖的表现
    一、什么是刑事诉讼中审判管辖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具体地讲,也就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或者说是它们在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从诉讼的角度讲,审判管辖所要解决的是某个刑事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进行审判的问题。管辖包含有职能管辖与审判管辖,两者之间的关系因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而有所不同。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的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是重合的,都是审判权的具体落实。二.什么是刑事诉讼中审判管辖对于公诉案件,则是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相互关系的直接反映,具体表现为:第一,公安、检察机关的职能管辖和法院的审判管辖,依刑事诉讼活动的先后次序,发生于不同的诉讼阶段上,可以说,职能管辖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上的第一次分工,审判管辖则是案件进入实质处理阶段后的第二次分工
    2023-04-21
    123人看过
  • 沪刑事诉讼翻译平台
    外国人犯罪
    据《劳动报》报道,上海市检察官协会与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市聋人协会近日共同建立刑事诉讼翻译平台联系人制度。今后,本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需要翻译人员,将通过该平台统一委托聘请。此举旨在进一步保障涉外以及涉聋、哑人案件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去年起,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其中对涉及外国人的犯罪案件管辖权进行了调整,基层检察院也有权办理涉外案件的批捕、起诉等工作。据统计,去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审查起诉外国人犯罪案件58件78人,其中基层检察院办理50件72人;被告人国籍涉及18个国家,涵盖英语、法语、德语、日语等多个语种,个别案件还涉及斯瓦希里语、瓜拉尼语等小语种。在办理涉外以及涉聋、哑人案件中,本市各级检察机关遇到了委托途径不统一、翻译人手不够、部分翻译资质不规范、小语种翻译聘请难等问题。此外,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等法律文书缺乏统一的常用外语译本,增加了翻译成本,也影响诉讼规范。此次建立的刑
    2023-06-05
    495人看过
  • 刑事诉讼法中怎样认定再审? 刑事诉讼法再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再审提出处理的流程: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一、一般如何申诉赠予合同纠纷1、申诉应当递交申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3、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
    2023-06-27
    101人看过
  • 王锴:行政诉讼中的事实审查与法律审查
    「摘要」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行政诉讼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43,325页。[i][⑥]蔡震荣著:《行政法理论与基本人权之保障》,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364-366页;翁岳生著:《法治国家之行政与司法》,月旦出版社1994年版,第93-95页。[i][⑦]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一),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197页。[i][⑧]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687-689页中国公法网
    2023-06-06
    273人看过
  • 完善刑事诉讼中司法审查制度的构想
    1、关于审查机构的设置。立足我国的国情,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既要考虑机构设置的合理性和诉讼规律的内在性,又不应不合理地扩大涉及面。笔者认为,在不改变我国现行法院体制的情况下,可考虑在我国建立预审法官或侦查法官制度。所谓预审法官、侦查法官,是指在侦查阶段,对侦查机关的强制侦查行为进行审查决定的法官。根据我国的情况,目前有三种较为可行的方案:一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增设预审庭和预审法官,专门负责强制侦查行为的审查批准,类似于现在检察院的批捕科。二是由人民法院内部现有的业务庭兼任预审职能,如可以由现有的告申庭承担预审职能,因为基层法院的告申庭一般业务不多、任务不重,完全可以在不影响原有业务的情况下承担起预审的职能。三是由人民法院的刑庭的法官轮流、随机性地承担预审职能。但是,无论采用哪一种方案,都必须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诉讼职能的分离问题,为了防止控审不分造成法官先入为主形成预断,参加过预审的法官绝对不
    2023-06-27
    451人看过
  • 刑事诉讼回避的申请、审查
    公安司法人员在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或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依法应予回避的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根据这一规定,各级法院的正职院长有权决定本院其他审判人员的回避,各级检察院的正职检察长有权决定本院其他检察人员的回避,各级公安机关的正职负责人有权决定本机关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的回避。但法院院长的回避,涉及的问题较多,影响也较大,故而应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
    2023-02-27
    450人看过
  • 刑事审查提起诉讼的步骤
    第一个方面、审查受理侦查机关移送的准备起诉的案件。第二、如果证据或其他材料不足要求补充材料或者补充侦查。第三、对审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第四、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四条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拟撤销案件,应当在收到案件后七日以内批复;重大、复杂案件,应当在收到案件后十日以内批复。情况紧急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送达的,可以先行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2024-04-28
    389人看过
  • 律师对刑事诉讼证据审查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实质是控、辩、审三方,对证据进行采集、分析和综合、辩驳、运用和采信的过程,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如何审查控诉机关所提供的刑事证据,尽可能地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现笔者结合经办的一个刑事案件进行阐述。某地有一户人家在6个月内连续有6口人被人投毒,其中3人死亡,人心惶惶,该案被公安厅列为当年的一号督办大案。经过侦查,村妇李某被认为是投毒泄恨,嫌疑人被提起公诉。控诉机关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病历及医院诊治笔录,提取物证,勘验笔录,司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等证据材料。表面上看,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是,笔者从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出发,在法庭上为李某作无罪辩护,最终检察院撤回起诉,由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再行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一份有效的刑事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者缺一不
    2023-04-22
    253人看过
  • 如何审查犯罪嫌疑人翻供行为?
    被告人的口供,在历史上曾被视为证据之王,有供必定,无供不录。在科学发达的今天,人们对口供有了较为客观的认识,即口供的证明力最强,但口供的虚伪性也最大。在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中,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原供和翻供都要进行认真的审查。1、要审查原供是否属实。要审查原供的真实性,就必须看原供是否明确具体和前后一致,如果被告人原供明确具体,能说出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等具体情节,并且前后多次供述的内容一致,原供的真实性就大。反之,如果被告人原供抽象笼统或者模棱两可,叙述不出具体情节,并且反复较大前后矛盾的,就说明原供有虚假的可能性。2、要审查翻供是否属实,必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翻供进行审查:(1)审查被告人是全部推翻原供还是部分推翻原供。(2)审查被告人原供的理由和现在翻供的理由,并审查这种理由的合理性。(3)审查被告人在翻供时所提出的证明其原供失实,翻供真实的证据。总之,如原供能得到其他证据印证,能
    2023-08-17
    369人看过
  • 民法典中翻供怎么认定
    一、民法典中翻供怎么认定民法典对翻供怎么认定没有作出规定,翻供,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的行为。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
    2023-06-19
    255人看过
  • 刑事诉讼中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情形主要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公安机关的职员,
    2024-01-26
    352人看过
  • 全面审查在民事诉讼二审中的应用
    民事诉讼二审不是全面审查,审查是二审的程序,二审是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判决的双重审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上诉案件。在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不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民事诉讼二审怎么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
    2023-07-04
    469人看过
  • 行政诉讼再审推翻二审
    行政诉讼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并且找到新的证据,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一、民事案件状态有哪几种民事案件状态分为以下几种:1、一审民事案件;2、二审民事案件;3、再审民事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二、法院终审判决还能申诉吗?终审判决后,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重申。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023-06-20
    90人看过
  • 刑事诉讼中的重审案件
    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包括两种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所谓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包括:(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4)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一、再审与重审的区别重审: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重审依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其判决为一审判决。重审是针对重大失误的案件判决,判决结束但未
    2023-03-28
    447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刑事案件中庭审审后,翻供是不是翻成翻收
      西藏在线咨询 2021-11-17
      刑事审判中经常出现被告人当庭翻供,被告人在翻供时经常出现的原因往往称自己在公安侦查期间被刑讯逼供,因此当时的供述是不真实的,并当庭否认犯罪事实。法院应该相信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述还是以前的供述实践中,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作出有罪供述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作出的有罪供述是发自内心的坦白;二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被刑讯逼供,但其有罪供述是真实的;第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
    • 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经过翻供怎么办理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6-10
      刑事案件开庭以后翻供的处理: 1、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2、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 民事诉讼中被告人当庭翻供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05
      要用其他证据指认被告罪行,有几个被告主动认罪的啊。
    • 在诉讼和审理翻供应找谁!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9
      是判决已经生效了吗那要启动再审程序可找律师处理。。。。
    • 民事诉讼二审中的新证据审查怎么审查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08-17
      《证据规则》对于逾期举证采取了证据失权为原则的立场,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不发生失权的后果。但在《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采取了“负担额外的证明责任”,即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确有正当理由的,该证据作为失权后果的例外,允许提出,但当事人就逾期举证的正当理由的存在负担证明责任。新的司法解释也贯彻这一思想,保障诉讼公平,规范诉讼秩序。在二审中,对于新的证据的审查分主要是根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