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重复使用一次性器材患者血透感染丙肝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0 09:25:47 301 人看过

高淳县农民俞某因患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于2003年4月22日至2003年5月3日在高淳县人民医院进行血透治疗,其后又于2003年6月9日至2003年11月一直在江苏省人民医院行血透治疗,并拟定于2003年11月10日在该院进行肾移植。但2003年11月8日肾移植前俞某被检查出转氨酶升高,后被确诊为丙肝,而此前俞某的肝功能检查一直是正常的。

俞某认为,自己感染上丙肝一定是在两医院进行血透造成的。现在自己感染上病毒性肝炎,属于肾移植手术的禁忌症,不能进行肾移植手术,不得不终身维持血透,而血透每次400多元,每周需进行三次,一年最低要花六、七万,再加上治疗丙肝一年光医药费要都花近十多万,而如果没感染丙肝能进行肾移植的话,总共费用才十万元,基本可以管一辈子。想到自己今后每年都要承担巨额的治疗费用,自己作为一个农民又没钱打官司,俞某一筹莫展。后在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江苏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王金宝、黄双强两位律师的帮助下,俞某终于将两医院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两医院赔偿医疗费30000元、营养费3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0000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120600元,并要求医院承担今后巨额的继续治疗费用。

受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江苏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和医疗纠纷专业律师黄双强律师作为俞某的代理人,于2004年5月12日将江苏省人民医院、高淳县人民医院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两代理人明确指出,一、原告现在丙肝感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03年6月10日原告查丙肝抗体为阴性,并且在此之前原告的肝功能也一直是好的。2004年2月19日原告查抗HCV阳性,2004年9月27日南京市第二医院的鉴定也再次确认原告俞某为慢性丙肝患者;二、两被告在为原告进行血透治疗过程中,严重违反了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关于重申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的通知》中关于坚决杜绝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规定;三、大量的血透病人感染丙肝以及临床研究的结果,都表明血透是丙肝的感染途径之一。包括被告提供的教材等许多医学文献都明确指出,目前丙型肝炎病毒感染是血液透析亟待研究的问题。原因是它在透析病人中的流行有增加的趋势,且血液治疗也可能是病毒传播的途径。行血透的患者是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高危人群;四、原告并不存在其他的丙肝感染途径,现在感染上丙肝与两被告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与医疗事故分级有关的案情介绍

某单位的退休老职工蒋某到人民医院内科检查后被诊断为:老年慢性气管炎合并感染、阻塞性肺气肿、高血压、心脏病。入院一周后,经过抗炎、强心、血管和支气管扩张等治疗,病情有所好转,但在住院一周后,蒋某有点受凉感冒。当晚10点左右,突感胸闷,难受。当班医生随即让他口服了20毫克的心得安,并给他肌肉注射了5毫克安定,蒋某略有好转,可入睡大约三个小时后,半夜又开始剧烈咳嗽,感到心慌,不能平躺,家人急忙找来医生,当班的另一位医生没有做任何的详细检查,只看了看病历上在用过心得安和安定后,患者安静了三个小时的记载后就给蒋某服用了10毫克心得安,并注射了5毫克安定。第二天凌晨六点多,蒋某突然呼吸极度困难,拼命喘气,浑身冒汗,异常烦躁不安并最终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家人对蒋某的突然死亡感到意外,认为这可能是一起医疗事故。于是向人民医院提出索赔,但该医院不承认这是一起医疗事故,且不给予赔偿。于是蒋某家人将人民医院告上法庭。

法律分析:在提出索赔时,应该考虑医疗事故等级的因素。对医疗事故进行等级划分直接关系到对患者的赔偿问题。根据条例第4条的规定,根据医疗行为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把医疗事故划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因此,一般会根据患者所受到伤害程度的不同,把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每个等级里又分为不同的级别。同时,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第1条第1款的规定,造成患者死亡后果的,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故本案中蒋某的死亡应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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