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随调政策要依据所在单位规定。在职公务员被组织上选调到省城的省直属单位工作,家属是公务员或是事业单位干部的是可以申请随调的,但是何时能够办理随调是由组织上决定安排的。因此,很多时候的随调并不是夫妻同时的调动。甚至有些家属的随调需要排队等候2年以上的时间。
公务员的调任
国家行政机关领导职位和助理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一般通过晋升的方式从低职务公务员选拔,当采取晋升的方式不能选拔出合适的人时,可以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从社会上公开选拔,也可以采取调任的方法,从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中选调。调任既是国家行政机关补充职位空缺的一种辅助形式,也是公务员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间的一种交流形式。适量的调任,既有利于各机关、单位之间调剂人员余缺,实现人员素质互补,优化群体结构,又有利于锻炼培养人才,更好地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
也许有人会问:公务员制度强调公开、平等、竞争,为什么不对所有空缺职位都实行公开考试录用为什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只规定担任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必须考试录用,而对领导职位和助理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位没有规定呢这是不是不公平我们认为,我国公务员制度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将公平和效率有机地结合。
从其他国家公务员制度情况看,确有一些国家公务员职位出现空缺时都向社会招考。从这些国家实际情况来看,这样做的好处是,充分体现了公平竞争原则。但也有两方面不足:一是从工作需要看,在行政机关的高层次职位任职的人员,不仅要求应有的文化水平、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等基本素质,而且还需要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经考试录用的人员,一般来说文化水平、专业基础理论等基本素质较好,但从事该项业务的工作经验不足,需要一定的适应过程。中高层次职位的公务员,所肩负的责任较大,如果经验不足,会影响整个单位的工作。二是从公务员积极性来看,如果公务员晋升,都实行面向社会的考试,必然会导致公务员要把部分精力放在应考上,不利于鼓励公务员兢兢业业地做好本职工作。因此,在充分考虑公平的同时,必须兼顾效率。我国面向社会的考试录用,主要适用于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位,对于领导职位和助理调研员的非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一般采取从下一级职位任职的公务员中择优晋升。如果下一级公务员中选拔不出合适人员时,可以从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选调,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调任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要求。通过交流调入行政机关的人员,必须是已经在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党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一定职务的在职人员,而且在一般情况下其在原机关、原单位就已经具有进入行政机关后准备担任职务的德、才条件。
对调入行政机关任职的人员,虽然不必采用考试办法来测试其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与能力,但是,本着保证公务员队伍的优化和严把进口关的精神,要求调入的人员必须是德、才合格的人才。因此,对调入者有相应的条件要求,即必须具备拟调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所谓资格条件,是指每个职务所要求的学历、资历和知识结构等基本条件。为了考察调入人员是否真正具备这些条件,有关行政机关必须对其进行严格考核。此外,经考核合格的人员,还应安排到行政学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然后才能正式任职。对调任人员的培训,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管理知识、公务员义务与权利以及职务要求的业务知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一条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录用、奖励、培训、辞退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九条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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