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医疗费用的赔偿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食宿费、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下是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医疗费用的赔偿待遇:
2.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
3.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
4.交通费和食宿费。在筹地区以外就医,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及票据确定。
5.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6.辅助器具费。
7.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构成一至四级伤残,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不解除劳动关系;构成五六级伤残,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9.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 伤 认 定 后 的 待 遇 有 哪 些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疾病所发生的费用,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日起或者从被下落不明之日起,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月待遇。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后的待遇主要体现在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方面。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工伤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况,可以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月待遇。
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可以确定医疗费用的赔偿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食宿费、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工伤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况,可以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月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36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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