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代理人阅卷的相关内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1 09:00:14 99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

第五十七条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法院收到的检察机关依法律规定移送过来的全部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包括诉讼程序卷、证据卷,这些材料只要是与案件中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关,甚至对于被告人是否有无罪、罪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材料,也都是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当然就要给诉讼代理律师查阅、复制、摘抄了。

《律师法》第34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规范诉讼代理人阅卷的许可条件

对诉讼代理人的阅卷申请分为“应当不许可”和“可以不许可”两类情况予以处理。“应当不许可”是指在审查起诉阶段一概不许可阅卷,而“可以不许可”则由检察机关区别情况裁量作出“不许可阅卷”、“延期许可阅卷”或者“指定时间集中阅卷”等决定。

应当不许可阅卷的情形:

(一)案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二)案卷材料涉及被告人、其他被害人、利害关系人的个人隐私的;

(三)有事实表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能危害证人、被告人及其亲属人身安全的;

(四)有事实表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能毁灭、伪造证据的;

(五)其他不应当许可的情形。

可以不许可阅卷的情形:

(一)案情重大复杂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有组织犯罪、集团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

(二)案件可能变更管辖或者存在管辖权争议的;

(三)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

(四)诉讼代理人在检察机关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初期提出阅卷申请的;

(五)诉讼代理人申请阅卷多人多次的,检察机关需要统一安排阅卷时间的;

(六)本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上级领导机关督办、交办案件,需要请示上级领导机关的;

(七)有事实表明,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可能不当用于附带民事诉讼、其他民事诉讼的;

(八)有事实表明,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可能不利于被告人、其他被害人合法权益的;

(九)其他可能妨碍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情形。

一、刑事诉讼费用标准是多少

刑事诉讼中法院是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的,因此不存在具体标准。当然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或者嫌疑人被害人是需要聘请律师的,需要向律师支付一定的律师费。具体数额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等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二、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树立科学司法理念

(一)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三)坚持程序公正原则。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四)坚持审判公开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裁判文书依法公开。

(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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