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能否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买卖合同的内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6 01:30:09 97 人看过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租赁物的依据,后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前提。两者缺一不可,构成联立联动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和出卖人均形成正式合同关系;

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准合同关系。买卖合同虽是由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在买卖合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前,出租人与出卖人只要协商一致,就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补充。

但由于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密切,出租人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承租人,而且买卖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经承租人确认的,出租人和出卖人在变更买卖合同时,不得损害承租人的利益。

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买卖合同的内容

一、租赁物又有瑕疵可以向出租人索赔吗

通常情况下,融资租赁物有瑕疵的,不管是质量瑕疵还是权利瑕疵,承租人都不能向出租人索偿,而应该向出卖人追责索偿。

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也应由出租人负担:

(1)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瑕疵而来告知或者因重大过失不知有瑕疵的;

(2)出租人与出卖人有密切关系的;

(3)承租人无法或者不能直接向出卖人索赔的。

二、融资租赁合同可以撤销的条件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租赁物的依据,后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前提。两者缺一不可,构成联立联动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和出卖人均形成正式合同关系,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准合同关系。买卖合同虽是由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在买卖合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前,出租人与出卖人只要协商一致,就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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