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陈女士状告山西省人民医院误诊误治一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一审判医院赔偿陈女士134万余元。
对此判决,山西省人民医院表示不服,已向山西省高院提出上诉。
治宫颈癌时切除膀胱
2003年11月,陈女士因阴道不规则出血入住山西省人民医院妇产科,院方诊断为宫颈癌。院方在征得本人及家属同意后先行化疗。化疗后,陈女士在当月17日出院,医院嘱咐三周后手术。
次月,经术前充分讨论并征求患者家属同意后,陈女士在全麻下接受“广泛子宫全切+盆腔淋巴结清扫术”。手术过程中,院方发现癌肿已侵及膀胱三角区,认为保留膀胱会造成癌肿病灶残留,与陈女士丈夫交待并经家属同意后,将膀胱三角区与子宫整块切除。
手术后,陈女士先后又住院治疗三次,共70天,实际支付医疗费32118元。
提出天价索赔
陈女士因膀胱被切,只能靠尿袋等医疗药具维持生存。双方因此发生索赔纠纷,陈女士将山西省人民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0万元。
陈女士起诉说,她出院时的诊断为宫颈癌和慢性膀胱炎,但在手术时却将慢性有炎症的膀胱误认为有癌变而切除,医院的误诊误治使她终身残疾并痛苦终身。
山西省人民医院说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错,陈女士的残疾为癌症后果,医疗与她的残疾不存在因果关系,她的巨额索赔没依据。
医院的观点是,陈女士作为晚期癌症患者,在追求生命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以残疾作为代价,向挽救其生命的医院及医学专家天价索赔,无法接受。
构成医疗事故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医患双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经法院委托,太原市医学会对山西省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论为:此事构成医疗事故,事故等级属于二级丙等,医方承担次要责任,膀胱全切后陈女士的生活不便与医疗行为有相关关系。
山西省人民医院认可该鉴定结论,要求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算相关费用并同意承担一半的责任。
法院判决山西省人民医院赔偿陈女士医疗费3.2万元、后续抗感染消炎药费用10万元、残疾生活补助费11.8万元、残疾用具费102.7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7万元等,总计13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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