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
1.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即招股说明书;
2.上市公告书;
3.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4.临时报告,主要是重大事件公告、上市公司的收购或合并公告;
5.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
6.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7.其他信息。
一、要约收购期限是什么意思
1、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
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3、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4、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报送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及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15日内,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内容表示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进行公告国证监会发现要约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
二、上交所明确公司债临时报告信披露
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制定了《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并于12月16日发布。《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要求,公司债券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指引规定的报告格式指引编制临时报告。临时报告事项不在指引规定的报告格式指引范围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自律规则等规定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报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公司债券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临时报告中声明: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相关人员对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报告中作特别提示。
公司债券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临时报告,除应遵守指引的要求外,还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如公司债券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指引》同时明确,发行人发行的公司债券,自债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挂牌转让之日起,至债券兑付期届满前,应按指引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债券发行完成后上市交易/挂牌转让前,发生指引规定的披露事项的,应参照指引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债券已届兑付期但尚未完成兑付的,应参照指引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在上交所转让的,应当按照上交所债券业务规则及指引的规定进行临时信息披露。公司上市或挂牌场所的临时报告规定与指引规定的披露内容一致仅格式不同的,发行人可按其规定格式披露临时报告,但应同时将报告刊登在上交所网站或本所认可的其他披露媒体或网站。
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的其他债券及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其债券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后的临时报告披露,参照指引执行。
公司按照境内外其他监管机构、交易场所等要求公开披露临时报告,或者将临时报告刊登在其他媒体上的时间不得早于上交所披露的时间。
《指引》同时明确,所规定的内容是对发行人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的最低要求,无论指引是否明确规定,凡是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债券交易价格或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信息,发行人均应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
指引中所涉及的财务数据,如已经过审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使用经审计的数据;未经审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内容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披露要求。
三、证券交易主体的一般规定
1、证券交易人员的性质
按照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2、证券交易发起人
(1)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4、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在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准买卖该股票。
5、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文件公布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6、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7、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证券公司卖出该股票时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
8、证券业从业人员在任职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9、对收购公司的投资者所持股票转让的限制
(1)投资者持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并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
(2)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法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10、非公开发行
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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