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晋之等人利用网络黑客技术盗取网络公司游戏币,并在网上大肆销售获利。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张晋之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他的几名同伙也分别被判有罪。据悉,这是重庆首例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罪。
2007年12月,张晋之、梅雪丰、陈亮在杭州市商讨从网络上弄点钱用。2008年初,张晋之在网上利用黑客技术手段,获取了重庆鹏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祥图电脑经营部登录第九城市计算机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联众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久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线充值系统的账号和密码。当年2月22日,张晋之、梅雪丰邀约斯钢钢、张鸿,在杭州市拱墅区某室,按照陈亮和潘峤夫等人提供的网络游戏玩家账号,将祥图经营部价值125026.8元的久游币以及价值5160元的联众币、鹏图公司价值9474.3元的魔兽点卡为网络游戏玩家充值。次日,张晋之、梅雪丰又将鹏图公司价值3393元的魔兽点卡为网络游戏玩家充值。上述公司发现后立即报案,重庆高新区警方很快破案。此时,张晋之、梅雪丰已盗窃金额143054.1元,张鸿、斯钢钢盗窃金额139661.1元。陈亮销售了价值15597元的魔兽点卡、联众币。
经过审理,九龙坡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晋之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陈亮、斯钢钢、张鸿、梅雪丰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6年,并处罚金;潘峤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罚金1万元。
以案释法
针对此案,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案顺利解决了三大焦点法律问题。第一、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保护范围?公诉人认为,虽然虚拟财产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私财产,但是其内在本质,符合刑法保护的公私财物,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第二、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问题?公诉人认为,被害公司与上述三家网络技术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三种虚拟财产的进货价格,以他们之间的交换价格来计算被盗魔兽点卡、久游币、联众币在现实生活中代表的财产数额,最为合理。第三,定性为盗窃罪还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人认为,几名被告人的犯罪本质是秘密窃取网络游戏经销商储存在账号内的虚拟游戏币,然后通过转卖,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是基于非法占有的故意,对他人财产进行的一种秘密窃取,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虚拟财产盗窃罪的定罪问题研究
309人看过
-
温州首例虚拟财产盗窃案宣判两名黑客获刑
97人看过
-
网络虚拟财产盗窃案件的司法定性分析
380人看过
-
虚拟财产渐成离婚新问题
147人看过
-
虚拟财产也有价黑客盗取游戏账号牟利获刑
439人看过
-
虚拟财产及网络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130人看过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 于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 更多>
-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怎么定性,法律上该如何规定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10-14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定性为盗窃罪。根据法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所以如果虚拟财产也具有经济价值的,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也构成盗窃罪,行为人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
-
虚拟财产盗窃怎么认定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4-21网络盗窃罪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利用盗窃密码、控制帐号、修改程序等方式,将有形或无形的财物和货币据为己有的行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应当视为盗窃罪,并依《刑法》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首先,虚拟财产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主要通过玩家操作游戏产生,其价值包括玩家的劳动投入、上网等;另外,许多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等可以通过充值卡来实现的,而这种游戏充值卡是游戏玩家通过支付现金(即真实货
-
虚拟财产被盗如何起诉窃取人上海在线咨询 2023-03-01网络游戏中的虚拟游戏装备、虚拟游戏物品,是游戏玩家投入了时间、资金、劳动而产生,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有财产属性。盗取账号内游戏角色的虚拟游戏装备、虚拟游戏物品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网络和计算机的系统安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而且侵害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盗取虚拟财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可以向法院起诉。
-
盗窃虚拟财产是盗窃罪吗虚拟财物可以交易吗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21一般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不可以认定盗窃罪。 关于虚拟财产能否归入传统意义上的财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意见如下:《解释》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当在《解释》中明确,对盗窃游戏币等虚拟财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经研究认为,此意见不妥。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如确需刑法规制,可以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定罪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