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补偿的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2 09:06:16 86 人看过

国家赔偿的行政先行处理原则具体指的是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之前,应当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该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只有在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逾期不处理或者请求人对处理结果持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才可以寻求司法救济。

行政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有哪些

1、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

行政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以违法为前提;

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不以违法为前提。

2、两者性质不同。

国家补偿的根本属性在于国家对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填补,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其与普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着任何对国家的非难。

这可以说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3、时间要求不同。

行政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损害的实际发生,即先有损害,后有赔偿;

而国家补偿即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

4、两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行政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

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5、工作人员的责任不同。

行政赔偿制度中有追偿制度。

在国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作出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中没有追偿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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