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工程师刘海工作中突发脑溢血被认定非工伤,遗孀邓云(化名)状告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败诉。原因是刘海经抢救后依赖呼吸机等辅助设备维持生命超过了法定的48小时的限制(见2月17日的《新快报》)。
对于工伤的认定,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刘海因抢救超过了48小时,因而不能算工伤。法律的判定看似铁板钉钉,无懈可击,实则不近人情。出台《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刘海依赖呼吸机等辅助设备维持生命超过了48小时,不是其主观要超过48小时,而是因抢救需要超过了48小时,怎么不能算工伤?此情况不能算工伤,岂不背离了出台《工伤保险条例》的初衷?工伤的本意就是为了对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的职工进行合理赔偿,若48小时内抢救死了的算工伤,超过了48小时死了的不算工伤,这不是把伤者亲属推向十字路口?在伤者还没闭眼,而抢救时间快到48小时时,让伤者亲属在继续抢救而无法被认定工伤和放弃抢救获得工伤赔偿之间作出艰难的决定,这显然太不人道了。
当然,为了平衡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对等,出台48小时限定,肯定有其理由,不然的话,有的疾病发生都有可能被劳动者说是在工作期间发生的,那么企业如何负担得起?但再有理的规定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更需要人性化操作。如刘海是经抢救后依赖呼吸机等辅助设备维持生命的,理应算工伤。这不是笔者杜撰的,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这么认为,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也应给予办理工伤手续。这种关于工伤认定的例外规定和人情化操作,充分体现了人性化执法和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符合民意,具有生命力。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法律既然被制定,就必然不能被忽悠。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法律的制定应该建立在道德的基点上,即具有人性化的东西。法律若不具备人性化,那说明这样的法律没有制定好,理应修改。否则,任工伤由48小时来界定,真不知还有多少职工及其亲属因此而很受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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