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申请条件:
(一)进出境船舶
1、申请人是我国兼营船舶的船方或其代理人;
2、申请人需经营国内运输的,应当在卸完进口货物和办完船员携带进口自用物品验放手续后提出改营国内运输的申请;
3、申请人如需再改航国外、经营国际运输的,应当在卸完国内运输货物后,装运出口货物或无货出口结关开航前二十四小时提出申请,并交验《海关监管签证簿》;
4、申请人在船舶的航行、停泊期间,应当随时携带《海关监管签证簿》以备核查;
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进出境航空器
1、申请人是经营进出境航空器的航空公司;
2、申请事项经过民航总局批准;
3、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进出境船舶申请获得兼营资格
1、《进出境船舶兼营境内运输业务申请书》(附件1);
2、船舶登记资料:
(1)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
(2)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
以上复印件,申请单位应同时提供正本交海关验证。
3、进口货物报关手续、船员携带进口自用物品验放手续文件;
4、国内运输货物装卸记录;
5、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二)进出境船舶申请办理改营手续
1、《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
2、《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3、货物装卸记录;
4、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三)进出境航空器申请兼营
1、申请书(暂无格式文书);
2、国内、内地航段运营情况;
3、民航总局批准文件;
4、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三、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办理程序:
(一)进出境船舶
1、船方或其代理人向船公司所在地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受理;
2、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申请的,直接向申请人签发《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不予许可的,制发《关于进出境船舶兼营境内运输业务不予批准决定书》,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申请人每次申请变更经营业务,及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应当由海关在《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上予以标注;
4、兼营船舶连续经营国内运输满1年,即视作不再经营国际运输业务,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期满后1个月内将《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交原登记海关注销。
(二)进出境航空器
1、航空公司将兼营国内航段运输的申请报民航总局批准;
2、航空公司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及民航总局的批准文件(申请书同时抄送该航班始发地海关、到达地海关和经停站海关);
3、海关总署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并通知相关海关(总署审查申请过程中可征求有关海关及口岸办等部门的意见)。
4、对于经总署批准可以兼营国内航段运输的进出境航班,有关海关按照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关总署、中国民航局《关于国际航班国内段载运客货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口办字[1990]58号)和原海关总署监管二司、中国民用航空局国际司《关于海关派员随国际航班国内段监管的办法》(监二(一)[1991]192号)的规定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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