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司法鉴定行业混乱的原因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1 16:01:19 147 人看过

一、导致司法鉴定行业混乱的原因有哪些

1、司法鉴定机构或部门种类繁多,设置极为混乱

由于我国至今尚无规范鉴定机构设立的法律法规,结果造成鉴定机关或部门的设置过多过滥。目前我国的鉴定机构或部门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设置的鉴定机关或部门,第二类是经授权建立的行业鉴定机构或部门,第三类是设置在各大学法学院、法律系、侦查系的鉴定机构以及研究所设置的鉴定机构等。自2005《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议》(一下简称《决议》)执行以来,人民法院已全面停止各项鉴定,公检两家也停止对外鉴定。

司法鉴定的改革使司法鉴定从公检法机构中脱离出来,改变了过去自侦自检、自审自检的现象,但又出现自治自检、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冗余等一系列了新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些鉴定机构由医院主办,出现自治自检现象。很多新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由医院院长为法人代表,业务副院长为鉴定所负责人,很多未经专业法医培训的医生理所当然就上岗从事法医鉴定工作,由于他们对于司法鉴定的标准缺乏准确认识和理解,导致入院病历书与鉴定结论合二为一,成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产物,司法鉴定机构权威性大大降低。

(2)对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的外部监督与管理过于松懈。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仅限于收取管理费,对于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组织、场所以及鉴定人员资格缺乏实质性监督及管理,这样不仅导致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员冗余,更导致司法鉴定结论准确性与权威性的丧失。由于现今鉴定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与鉴定机构硬件设施参差不齐,即使一些不符合规定的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后,无制度无机关无人进行监督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也无人承担,因此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与权威性大大降低。

(3)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选择随意性过大,导致当事人诉讼成本大大增加。《决议》规定司法鉴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因此当事人可随意对鉴定机构进行选择。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只进行司法鉴定的形式审查,如果没有缺陷便会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而不会考虑作出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所在地。这样一来,另一方当事人知晓情况后便会对该外地进行的司法鉴定的权威性产生怀疑,甚至申请重新鉴定,这样导致当事人双方诉讼成本的增加。

(4)当事人趋利避害的思想。由于法律上缺乏对重复鉴定次数的限制,当事人为了获得于已有利的鉴定意见便不断地申请重新鉴定,直至获得自己满意的鉴定意见为止。这种双方当事人想要利用鉴定意见上的优势获得审判前的第一步胜利的心理是我国重新鉴定大量出现的原因,这不仅反映了当事人不正当的参与诉讼的心理,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一些鉴定机构缺乏中立客观的鉴定精神的现状。

(5)法官运用鉴定意见的传统思想。司法鉴定价值和功能的不断凸显,使鉴定和审判之间的关系处理问题摆在了法官面前。只有正确处理好鉴定和审判的关系,才能既发挥鉴定的功能,又保证审判的公正。目前主要存在两种错误倾向:一是法庭过于依赖鉴定意见。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法庭意在通过整体利用鉴定意见来规避审判的风险,也使自己的审判任务大为减轻;二是法庭对鉴定意见缺乏信任,动辄启动重新鉴定,尤其出现鉴定意见分歧的时候喜欢采用少数意见服从多数意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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