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内容
建设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暂时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即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人的一种保护措施,免除抗辩权人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对应履行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的压力;是重要的债权保障制度。行使抗辩权是正当的权利,而非违约,应受到法律保护,而不应当使行使抗辩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等不利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抗辩权的行使只能暂时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中止履行,而不能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一旦抗辩权事由消灭,原抗辩权人仍应当履行其债务。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如何适用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简单来说,一方未履行在先的义务,另一方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在后义务。
建设合同中适用先履行抗辩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首先,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也就是说双方依据合同约定都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常见的有发包人有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承包人则按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工程的义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这是区别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关键因素,也就是说双方义务的履行按照合同约定或习惯有时间顺序,例如发包人没有提供施工场地、电源和其他施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则不可能进场施工;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这是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直接原因,即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应当先履行一定的义务但没有如期履行,或虽然履行但不符合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法定的标准、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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