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知名商品的独特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下列法律责任。民事责任
2。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专用名称、包装或者装潢的,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名称、包装或者装潢类似的名称、包装或者装潢的,造成与他人驰名商品混淆,使买受人误认为是驰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伪造知名商品的专用名称、包装、装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假冒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规定〉第一条为防止假冒知名商品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假冒特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以相同或者类似的方式使用其他知名商品的特定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其他知名商品混淆的行为,前款所称使买受人误解为知名商品的行为,包括足以使买受人误解为知名商品的行为本规定所称独特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为有关公众所知的商品的名称,本规定所称驰名商品的具体名称,是指与常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驰名商品的唯一名称。本规定所称包装,是指在商品上用于识别商品、方便运输的辅助材料和容器,但已注册为商标的除外,本规定所称装潢,是指附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于辨认、美化商品的文字、图案、颜色及其排列组合,未经授权,他人以相同或类似的方式使用商品的包装和装潢,足以引起买方的误解,可以认定该商品为驰名商品
唯一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按照在先使用的原则进行标识
第五条与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似的使用,可以根据主要部位的相似性和总体印象进行综合分析和标识,而普通买家的共同关注会导致误解
如果普通买家有误或混淆,在监督检查假冒知名商品专用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视为近似
第六条,第七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驰名商品及其专用名称、包装、装潢等进行标识,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依照前条的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对侵权物品的处理如下:
(1)接管、销毁或者责令、监督侵权人销毁未使用的侵权包装、装潢
(2)责令、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商品名称,现有商品上的包装装潢
(3)没收直接专用于印刷侵权商品包装装潢的模具、印制板等作案工具
(4)前三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没收侵权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难以与商品分开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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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假冒商品是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09不正当竞争(nfaircompetition)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市场经济是以利益最大化为内在驱动力,通过供求、价格、竞争等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和引导社会经济运行的经济体制模式。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构成要素,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1]在市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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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28以下是关于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问题的具体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采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2、进行垄断经营。主要是指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3、进行权力经营。主要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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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假名牌属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121、制造假名牌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2、假冒注册商标:是指为达到冒充他人商品的目的而在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以及为实现该目的而实施的预备行为。现如今,许多假冒注册商标,让消费者很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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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处理仿冒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13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并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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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名商品有哪些法律规定?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04《不正当竞争解释》第1条第1款将“知名商品”解释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这是一个十分概括性的概念,并没有较强的理论指导性。一些地方性法规则采取了列举法对知名商品作了界定。例如:《上海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8条第2款规定,知名商品是指:(一)使用经认定的驰名商品或者著名商品的商品;(二)经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行业总会认可的国际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商品;(三)为相关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