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蓝剑治甫本网记者盛利)日前,四川宜宾市宜宾县发生了一起离奇的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位打工妹在受工伤后,按正常程序找到劳动部门鉴定伤残等级并提起劳动仲裁。没想到,拿到仲裁赔偿书的企业一方,却以自己不该承担责任为由反而将伤者告上法庭。9月13日四川新闻网记者获悉,这起独特的纠纷案已由四川省宜宾县法院审结,一审判决原告宜宾某化工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姚某停工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费等合计49570元,并解除原告化工公司与姚某的事实劳动关系。
受伤不赔打工妹提起劳动仲裁
据悉,受伤的打工妹姚某来自云南省水富县云富镇滩村,她2003年到宜宾某化工公司的塑料厂打工。当年10月9日晚,姚某被安排上夜班,在打包带机上处理废打包带工作。次日凌晨,机器突然将姚某的左手绞伤。事故发生后姚某被送往医院治疗,21天后出院。此后,姚某曾多次要求赔偿无果。
2004年7月8日,姚某向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通过认定后姚某确属因工受伤。今年1月4日,宜宾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将姚某鉴定为七级伤残。拿到两份鉴定书后,姚某开始申请宜宾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为化工公司一次性给付姚某七级伤残的各项赔偿费共计48975.20元,双方事实劳动关系予以解除,仲裁处理费1200元由化工公司承担。
公司不服伤者竟成被告
没想到,当化工公司看到仲裁结果后,反而以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为由将伤者姚某推上了被告席。
化工公司的理由是,姚某受工伤的塑料厂早在2003年6月8日已转让他人。当时公司与一名本地商人余某签订了转让协议,将该塑料厂所有机器设备、厂房、生活办公用品等折价转让给对方生产经营。为此双方约定,余某必须及时重新办理营业执照,不再挂靠该公司。但此后余某却一直以该公司的名义生产经营塑料厂,而未向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2004年5月,该公司仍然在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在审理中,化工公司的辩解被当庭驳回。法院认为原告化工公司与余某签订转让协议后,商人余某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发放工资的工资表也是该公司塑料厂。同时,塑料厂在2004年进行年检时,仍以化工公司名义进行,这一切都充分表明塑料厂对外用工主体仍然是该化工公司。因此,塑料厂称姚某是在余某经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应由余某承担赔偿责任与化工公司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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