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潘XX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0:32:22 377 人看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XX。

委托代理人杨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尤明,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医疗器材厂,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强民经济城。

法定代表人顾XX,该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仇九洲,上海市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潘XX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授予潘XX药浸柳枝接骨外固定架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96229440.3.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一种药浸柳枝接骨外固定架,其特征在于用药浸草柳枝条经纬方向编织成一个固定架,在固定架的两侧至少置有一对搭扣。该专利说明书中记载: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设计一种重量轻、透气、不会产生皮肤过敏现象、本身具有活血化瘀功能、使用方便、不会污染环境的价格低、制造方便的药浸柳枝接骨外固定架药浸柳枝接骨外固定架的重量是石膏的五分之一,很轻巧,使用时透气,病人使用该装置接骨养伤不觉劳累,也不会使患者出现皮肤过敏的现象由于柳枝条本身结构松疏,中药易被吸收,药浸过的柳枝条接触人体后,中药渐渐浑(挥)发其药性,使人体活血化瘀起到一定的药疗作用。潘XX在一审庭审中确认,上海XX医疗器材厂(以下简称XX器材厂)的产品未经药浸处理。经比对,XX器材厂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潘XX其余专利特征基本一致。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是XX器材厂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覆盖了潘XX专利技术特征。根据潘XX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记载,药浸柳枝接骨外固定架特征部分为用药浸草柳枝条经纬方向编织成一个固定架,在固定架的两侧至少置有一对搭扣。专利说明书对于药浸处理的解释是:该实用新型的目的之一是本身具有活血化瘀功能。柳枝条本身结构松疏,中药易被吸收,药浸过的柳枝条接触人体后,中药渐渐挥发其药性,使人体活血化瘀起到一定的药疗作用。故药浸处理是系争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之一。由于潘XX在一审庭审中承认XX器材厂的产品未经过药浸处理,故XX器材厂产品的技术特征并未全面覆盖系争专利的技术特征。XX器材厂生产、销售系争产品并不构成对潘XX专利权的侵害。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潘XX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潘XX负担。

潘XX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第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二,判令被上诉人XX器材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第三,判令被上诉人XX器材厂立即销毁所有剩余的侵权产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材料及产品宣传资料。上诉人潘XX上诉的主要理由是:第一,原审法院对实用新型保护客体范围认识不当。在确定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时,只能有形状、构造及其结合方面的技术特征,非形状、构造及其结合的特征不应该成为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及说明书可以判断,药浸处理实际上是一种工艺步骤,经过药浸处理的柳枝条仍然是柳枝条,而柳枝条是产品构成材料。药浸与否只会引起产品构成材料上的变化,不会引起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变化。无论系争产品是否经过药浸,只要其形状和/或构造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相同,都会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第二,药浸对于涉案专利而言是非必要的。即使药浸被认为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技术特征,也只是一项非必要的技术特征。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根本目的在于设计一种良好接骨固定效果的接骨外固定架,构造才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之所在,而药浸的存在与否并不影响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也不影响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作为一种接骨固定架产品所应该具有的接骨的性能和效果。故在确定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将药浸这一技术特征略去。

被上诉人XX器材厂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药浸是涉案专利的一项必要技术特征。

二审中,上诉人潘XX与被上诉人XX器材厂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但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并非只能由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方面的技术特征构成。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中既可以有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方面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有非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方面的技术特征,只要这些技术特征所共同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具有确定形状或者构造的产品,该种产品就可以成为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客体。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是由经药浸处理的柳枝条编织成的接骨外固定架,药浸是非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方面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不会引起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在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方面发生变化。但药浸仍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一项必要技术特征,并与其他技术特征一起共同构成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共同限定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上诉人潘XX认为非形状、构造及其结合的特征不应该成为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并进一步认为原审法院对实用新型保护客体范围认识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涉案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解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目的并不只在于设计一种良好接骨固定效果的接骨外固定架,而且还要使该接骨外固定架具有活血化瘀的功能。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正是通过药浸技术手段,让药浸过的柳枝条接触人体,中药渐渐挥发其药性,从而实现使人体活血化瘀的功能。因此,药浸应当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一项必要技术特征,而并非是一项非必要的技术特征。更何况,专利权利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均应是必要技术特征,认定一项记载于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为非必要技术特征并无法律依据。药浸记载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中,故应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上诉人潘XX关于药浸对于涉案专利而言是非必要技术特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潘XX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上诉人潘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06: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专利侵权相关文章
  • 张XX与宁波思迈尔机电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甬民四初字第89-2号原告张XX,男,汉族,1948年6月17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白杨街195弄25号103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立华,浙江富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思迈尔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港工业城崂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余建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宁波思迈尔机电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宁波思迈尔机电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本案所涉专利喷头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受理。被告并于2006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张良宏审判员王岚审判员陈贤军二○○六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宋妍
    2023-06-08
    494人看过
  • 原告潘玮瑄与被告陈定文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浙金知初字第148号原告潘玮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国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勇胜,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定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纪宏财、叶丽娟,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玮瑄为与被告陈定文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玮瑄的委托代理人金国庆、杨勇胜和被告陈定文及委托代理人纪宏财、叶丽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玮瑄起诉称:2008年4月8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帐篷的外观设计专利。2009年4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申请予以授权公告,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号为ZL200830095416.1。原告自行设计的专利产品造型新颖,原告既没有和被告签订使用协议,也没有签订专利
    2023-06-08
    204人看过
  • 东莞市肇基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潘XX,东莞市康茂实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东莞市肇基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蛟乙塘管理区。法定代表人罗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卡娜,广东华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德陶,深圳市永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潘XX,福州大利嘉城日盈家用电器商行负责人,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817中路163号。被告东莞市康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塘厦镇沙湖村麒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楷、蒋浩,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肇基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国瑞、东莞市康茂实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肇基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10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国瑞、东莞市康茂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肇基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2023-04-23
    78人看过
  • 包XX、包甲因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包XX。委托代理人包X(包XX之女)。上诉人(原审被告)包甲。委托代理人李庆林,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包XX、包甲因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20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包XX是包甲的祖父。包XX原居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包家宅X号私房。1993年8月19日,包甲因落实知青子女回沪政策而落户于该房屋内。1993年8月,该房屋被动迁,包XX夫妇及其小儿子包培民一家三口及包甲共计6人共安置到2套房屋。其中,上海市浦东新区龙居路X弄X号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安置给包XX与包甲二人居住,包XX是承租户主。1994年1月12日,包XX立下字据给包甲父母承诺“关于罗山新村X幢X楼1室1厅(室13.98平方米)使用权属于包甲,因包甲在分
    2023-06-10
    134人看过
  • 福建省沙县华鸿化工有限公司与雷XX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福建省沙县华鸿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城关麻公岭。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延海,福建俊采集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委托人黄金莲,女,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沙县凤岗工业开发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雷XX,男,1963年9月5日出生,畲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西路318号506。委托代理人王云英、杨孙勇,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沙县华鸿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雷XX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沙县华鸿化工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20日以需补充证据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雷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沙县华鸿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沙县华鸿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雷XX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5元由
    2023-04-23
    440人看过
  • 周XX与株洲市赛富自动门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周XX,男,汉族,1969年4月16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桐荫里50号,身份证号码:43012419690416XXXX。委托代理人:刘尧国,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株洲市赛富自动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戴家岭。法定代表人易XX,经理。委托代理人龙建良,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异,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周XX诉株洲市赛富自动门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株洲市赛富自动门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了中止审理请求,理由是本案原告的专利号为ZL02325147.6的外观设计专利已被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该委员会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本案原告专利的新颖性问题存在复杂性,且其专利被申请宣告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
    2023-04-23
    263人看过
  • xx诉xx厂劳动合同纠纷案
    劳动合同纠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奉民三(民)初字第72号原告唐xx,男,197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新伟新村1号202室。委托代理人韦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厂,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牛车泾村501号。法定代表人张xx,厂长。委托代理人戴xx、徐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xx诉被告xx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xx诉称,2008年2月26日至2009年7月8日期间,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但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至2009年7月1日,被告才与原告签订一份空白的书面合同。2009年7月8日,被告对原告称因金融危机,厂里业务不多,所以先让原告回家等信息,厂里有业务后再通知原告上班。之后,被告一直未
    2023-06-05
    159人看过
  • 上诉人刘xx与上诉人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书生,男,生于1950年。委托代理人冯聚美,男,生于1952年。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银照,男,生于1938年。委托代理人赵银堂,男,生于1944年。上诉人刘书生与上诉人李银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刘书生于2008年4月7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银照赔偿给其造成的损失3800元并赔礼道歉,诉讼中李银照提起反诉要求刘书生赔偿因侵权给其造成的损失4900元。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2008)邓法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刘书生、李银照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书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冯聚美、上诉人李银照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银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刘书生与被告李银照同属十林镇十西村村民,双方住房相隔一条道路,原告刘书生属该村第十村民小组,被告李银照属第五村民小组。原告刘
    2023-06-05
    222人看过
  • 郭xx与吴xx商标权权属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17865号原告郭xx,男,汉族,1970年11月12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延庆县香营乡香营村二区x号。委托代理人孙翔宇,男,汉族,1981年3月1日出生,北京市康博律师事务所职员,住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镇新兴居委会玛钢厂家属院370号。被告吴xx,男,汉族,1967年12月7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延庆县旧县镇古城村北外大街x号。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原告郭xx诉称:涉案商标注册号为115071的八达岭图形商标、商标注册号为658015的八达岭商标、商标注册号为658024的八达岭商标、商标注册号为922021的八达岭商标、商标注册号为1478465的BADALING商标、商标注册号为3670151的冰灯商标、商标注册号为4736151的冰灯商标系原告郭xx出资受让取得的。根据原告与被告吴xx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北京八达岭昊龙酿酒厂于20
    2023-04-23
    232人看过
  • 专利权侵权与专利权纠纷概述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下
    2023-06-07
    78人看过
  • 一个老字号的胜利——吴XX纠纷案
    商标权与字号权(企业名称)的冲突存在已久,近年来成为司法部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一个热点和难点。国内眼镜行业中吴XX商标字号之争是最为典型的一个案例。有200多年历史的上海吴XX眼镜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吴XX)诉成立不到10年的苏州吴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吴XX)侵权案,经过两年多的拉锯战,最近终于初见分晓:苏州市中院判决苏州吴XX停止侵犯吴X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判决生效3个月内到工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吴XX字样;赔偿上海吴XX经济损失17万元,并公开道歉。上海吴XX在六地开打官司上海吴XX眼镜公司由吴XX先生于1807年创设的吴XX眼镜店延续而来,吴XX是该公司的注册商标,目前有200多家加盟店遍布全国100多个城市。苏州吴XX则于1999年11月由苏州宝顺眼镜有限责任公司更名而来,它与上海吴XX没有任何历史渊源关系。据百联集团法律事务部部
    2023-04-23
    255人看过
  • 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王xx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万利,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建章,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汉族,1956年10月26日出生,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光荣路河北工专南小区9栋3单元101号。委托代理人郭XX,男,汉族,1977年3月23日出生,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住陕西省蒲城县兴镇兴西村四组。委托代理人张XX,男,汉族,1975年5月8日出生,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街工专南院9-3-102.案由:侵犯专利权纠纷上诉人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
    2023-06-08
    293人看过
  • 姜杨金与曹长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川民终字第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XX(系恒昌家具太平园经营部业主),男,汉族,1972年6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西路141弄8号。委托代理人雷建华,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国庆,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XX,男,汉族,1966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文宫镇前哨村7组。委托代理人邓XX,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跃进村7组30号。委托代理人蔡X,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胜利街龙冲居委会四组。上诉人姜XX因与曹XX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3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
    2023-06-08
    148人看过
  • 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诉潘壮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
    原告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湖镇罗口顺。法定代表人张*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义,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江,男,汉族,1970年7月18日出生,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七村1栋3单元3楼2号。被告潘-壮,男,汉族,1955年7月25日出生,**远创铜箔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前圆恩寺胡同5号。委托代理人汪-洋,北京市**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丹*原,北京市**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坤,男,1952年8月11日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总经理,经常居住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湖镇。被告**远创铜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东门内。法定代表人潘-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
    2023-06-11
    343人看过
换一批
#专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专利侵权是指行为人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以生产经营或者谋取一定的利益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他人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 更多>

    #专利侵权
    相关咨询
    • 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a纠纷一案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5
      既然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积极履行协议即可。
    • 专利权侵权纠纷可以异地起诉吗(专利侵权纠纷管辖)
      江西在线咨询 2023-11-2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及《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的通知》,对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案件的地域管辖这样确定: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由该产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制造地不明时,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2.未经权利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专利方法的
    • 侵权案件是专利纠纷吗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5-03
      专利侵权当然是一种纠纷。 专利侵权纠纷的起源是由于专利侵权行为,这是专利权保护中的一项内容,因为它有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具体规定在我国的专利法之中。 《专利法》 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
    • 侵犯专利纠纷案怎么诉讼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15
      因侵权引起纠纷侵犯专利纠纷案怎么诉讼,解决纠纷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或不愿意协商的,则可采取第二种方式,请求当地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认为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专利侵权纠纷纠纷案件可以专利局进行复议吗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22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能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