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国土资源局2004年1月6日发布实施)
为了保障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事业项目建设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办法》和《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2000-2002年中山市农业经济情况统计数据,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中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全市有代表性的地类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之和除以地类总数,确定全市统一的土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平均标准,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用各类土地均按此标准支付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其中,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如下原则制定:耕地(水田、菜地等)的安置补助费按产值相应倍数再乘以每亩耕地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鱼塘的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按“其他农用地”的规定执行。
据2000-2002年中山市公布的全市农业经济情况统计数据,三年平均年产值为:水田每亩911元,鱼塘每亩5132元,菜地每亩1773元,蕉地每亩3211元。另外,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为0.608亩,征用1亩土地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为1.65人。
(一)征用水田:土地补偿费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安置补助费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倍,合共13300.6元/亩(911×8+911×4×1.65);
(二)征用鱼塘:土地补偿费为邻近水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安置补助费为鱼塘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倍,合共22684元/亩(911×8+5132×3);
(三)征用菜地:土地补偿费为菜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安置补助费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倍,合共22339.8元/亩(1773×6+1773×4×1.65);
(四)征用蕉地:土地补偿费为蕉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安置补助费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倍,合共25688元/亩(3211×5+3211×3);
综合(一)至(四)项,计得我市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统一标准为21000元/亩。
征用未利用地(含非耕地)只支付土地补偿费,统一标准为8000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
(一)耕地:水田1000元/亩,鱼塘3000元/亩,菜地1773元/亩,蕉林1800元/亩,竹林1500元/亩;
(二)非耕地:林地1200元/亩。
种植或养殖的产品市场价格较高的,可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三、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
(一)林地补偿费:按被征用、占用林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二)林木补偿费:成熟林地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2倍补偿;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3倍补偿;种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当年实际造林投资补偿;苗圃苗木、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倍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按国家和省有关征地安置农业人口的规定补助。但是,林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林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其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的补偿标准加倍缴纳。安置补助费,按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的标准补助。
四、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按取得建设用地的价格加上经过审核确认的对土地“三通一平”的实际投入费用酌情补偿;使用未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不予补偿。
五、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水、电齐全的框架结构楼房,每平方米按750元补偿;水、电齐全的砖混楼房,每平方米按600元补偿;一般混合结构房屋,每平方米按500元补偿;一般砖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按350元补偿;简易结构房屋,每平方米按250元补偿;简易棚房,每平方米按150元补偿;
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新宅基地可适当补助“三通一平”费用。
(二)房屋外阳台、外走廊按其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
(三)围墙每立方米按50元补偿;挡土墙每立方米按80-100元补偿;晒谷场、粪池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元;水井每口按1000元补偿。
(四)坟墓迁移补偿: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已下葬的墓地土坟每穴补偿100元;砖砌或水泥结构的,每穴补偿180元;骨坛每个补偿50元。《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下葬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并限期迁移。
(五)电力线(杆、干塔)、通信设施、水利设施、输油(气)管道、地下供水管(网)、电缆光缆等拆迁费用由建设单位与所属业主单独签订拆迁合同。拆迁补偿费用,由建设单位与各业主协调后直接支付。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二○○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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