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如何计算利息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8 15:40:33 499 人看过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利息应该跟着本金走,应当什么时候支付本金,未按约定支付的,就应当什么时候支付利息。

如果施工方使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利息:

(1)工程预付款的应付时间是开工前7天,因此预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开工前的第6天。

(2)进度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3)结算款利息起算时间,从结算书送交给发包人后的第29天起算利息。

(4)签证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3、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标准,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一、无效工程合同的垫资怎么处理

工程建设合同无效的,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如果承包人进行了垫资的,按工程欠款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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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5日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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