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刑庭3名干警,深入本县草碧镇罗家塬村,邀请村支书兼村调委会主任及镇司法助理员,就地开庭调处了一起间歇性精神病人被同组村民致轻伤的刑事自诉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7日下午3时许,自诉人罗某(患间歇性精神病)因与被告人罗某某之兄发生口角,即回家持一镢头追打被告人罗某某之兄,被告人发现后从其身后将自诉人抱住夺下镢头,自诉人又回家持一菜刀到现场。后被告人用镢头致自诉人胸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自诉人遂诉至法院,请求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820元。
办案人虽多次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但因案情特殊,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鉴于此,合议庭决定送法下乡,就地审理,邀请村调委会主任和镇司法助理员参与协助调解。在庭审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讲法理、讲道理、讲事理、讲情理,特别对被告人及自诉人的监护人讲清利弊得失,与司法助理员、村调委会主任共同努力下,最终促使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当庭向自诉人赔礼道歉,缴清了自愿协商的赔偿款800元,得到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自诉人自愿放弃了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与此同时,针对自诉人的精神状况,告诫其法定监护人要加强监护,履行好监护职责。一起特殊难缠的刑事自诉案件得以圆满调解,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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